中介機構及其現場查評人員應遵守發電企業現場安全管理規定,并保守企業秘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并網安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向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投訴或者舉報。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將本轄區并網安評實施細則、現場查評標準和中介機構并網安評工作監管辦法等文件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于2007年11月27日發布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電監安全〔2007〕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