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并網發電企業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協助山東能源監管辦制定并網安全性評價年度計劃;
(三)協助山東能源監管辦對并網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驗收;
(四)對存在重大隱患、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機組,及時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出進行并網安全性評價的建議;
(五)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對并網發電機組進行管理,執行能源監管機構的有關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中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
(二)嚴格執行山東能源監管辦的有關規定,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并網安評活動;
(三)嚴格遵守和履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按規定要求開展并網安評工作;
(四)選聘業務素質滿足并網安評要求并具備相應資格的專家參加并網安評工作;
(五)現場查評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并對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對評價結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對現場查評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監督企業進行整改,并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將復查情況報山東能源監管辦。
(七)接受山東能源監管辦的指導和監管。
第三章 并網安評的評價內容
第十三條 并網安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績效;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他設備及系統。
并網安評具體評價內容按照《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現場查評標準》執行。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適用評審方式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應當依據《山東省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現場查評標準》,按照下述流程進行:
(一)準備和申請。發電企業在做好“自查、自評、整改”、自主選擇中介機構等準備工作基礎上,向山東能源監管辦提出開展并網安評的申請。
(二)現場查評。中介機構組織評價組,對被評價機組進行全面現場查評,出具評價報告。
(三)山東能源監管辦組織評審專家組,對中介機構的評價報告進行評審;根據專家組評審結果,山東能源監管辦出具相應的評價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