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有違《行政處罰法》”。
“《山東通知》和《華北細則》出臺的依據應該是國家能源局此前下發的關于《風電場功率預測預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配套細則通篇讀下來更像是處罰性文件。”李艷芳十分不解地表示,“國家能源局發布的通知中并未設定行政處罰原則,那么此文設定處罰的依據是什么呢?”
李艷芳還告訴記者,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部門可以委托他人進行行政處罰,但是受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具有熟悉有關法律的工作人員;需要對違法行為進行繼續檢查或者繼續鑒定的,應當有條件地組織相應的技術檢查和技術鑒定。
“電網企業也是行政執法的相對人,文件委托電力調度企業執法罰款是嚴重違法行為。”她說,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都是市場里平等的法律主體,是利害關系人。監管部門委托有利害關系的一方對另一方執法,顯然違背了法治精神。對此,吳鐘瑚也認為,這種行為實際上是“把監管部門的權力轉移到電網企業,賦予其不應該有的行政權。”
此外,《山東通知》標準過高,技術經濟上不合理也是廣受詬病的重要原因。
我國當前尚未建立市場化的電力市場,不少地區實行“計劃內、計劃外發電量平均分配指標”、“計劃內外電量價格差別”等行政指令,而風力發電電量恰恰不在這些“計劃電量”中。這些指令使電網企業更愿意優先收購常規電力,“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現實中無法落實。
一位風電資深技術專家告訴《中國能源報》記者,在這一背景下,風電功率預測能夠起的作用,僅僅是為電網調度的備用容量安排提供信息。未來,隨著市場的完善,像蒙西電網那樣建立區域內統一的風電預測體系才更加科學可行。
“有報道說在丹麥、西班牙等國,當風電功率預測不準時,風電企業將向電網企業繳納‘罰款’,這是一種誤讀。”秦海巖說,風能協會調查發現,“罰款”指的是在公平的市場環境下,企業要為競價容量和電量與交割的實際容量和電量之間的差異付出的商業成本,是企業雙方在合同中所約束的經濟交易行為,而不是行政性處罰。“在各國的法律條文中也沒有發現對于發電預測不準而進行罰款的條款。《可再生能源法》也沒有規定風電場進行風功率預測的相關義務。因此,《細則》中設立的相關罰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不具備技術經濟上的合理性。”
文件有立有廢,監管知錯能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日前,有可再生能源企業收到了西北能監局下發的《西北區域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和《西北區域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修訂稿),發現這兩份文件也對風電及光伏功率預測的準確性提出了“高不可攀”的要求,與《山東通知》如出一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