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是改革法規制度,建立市場導向的旨在實現綠色低碳目標的法規、政策、監管框架,構建國家新型電力治理體系。
立法是改革的前提。電力體制改革作為國家重大改革必須于法有據,做到立法與改革有機銜接。政府在設計制訂適應改革的政策法規和制度體系中應起主導性和決定性作用。這里僅列出以下幾方面著力點:
法規方面
重新制訂《電力法》,并與《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配套法規相銜接,形成涵蓋電力供應、消費、技術、體制諸方面的電力法規體系。
新《電力法》的核心價值取向應由過去的“加快發展、保障供應”轉向“綠色低碳、節能優先”,絕不是僅僅在原來基礎上的文字增刪修訂,而應作“革命性”的重塑。
新《電力法》不可或缺的幾項內容是:
明確建設能源節約型社會中全社會和全體公民在節能減排上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
明確國家電力工業綜合資源規劃(IRP)設計主體的法律定位。
明確電力市場主體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規定電網企業強化公用事業的性質以及作為IRP實施主體的功能定位。
明確保障、鼓勵分布式發電、微電網和智能化電網大力發展的相關條款。
市場機制方面
建立發電企業低碳發電長期合同(低碳電量比例)和低碳容量目標(低碳裝機比例)的激勵與監管機制、價格及財稅政策。鼓勵其優化結構、加大對清潔能源、新能源、分布式發電的投資,并保證其可預期的投資收益。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發電權交易市場機制。
建立電源項目投資市場,由政府授權部門統一招標,取消發電項目和上網電價審批機制,改為主要由市場決定。
建立對電網企業實施IRP/DSM的激勵機制,如允許其在電價中回收DSM成本,或允許其對提高用電效率的效益進行分享以及必要的財政補貼和獎勵機制。
允許電網企業為用戶提供節能貸款并直接在節省電費中還本付息。(這項投資回收沒有困難)
配電網側適時建立(增量)分布式發電和微電網電力市場及監管體系,培育微電網電力市場及其輔助服務市場,這是發揮分布式發電和微電網最大潛力的前提條件。
建立市場導向的新型電價結構體系和價格形成機制。以綠色低碳為基本準則,在發電側:引入兩部制電價機制,對不同性質電源根據其社會平均成本,分別制定容量電價標準,實現電網購電成本最低目標與低碳發電調度優化目標的統一;引入碳排放價格底線,通過市場機制和政策等手段,結合碳排放成本對發電報價進行修正,將碳排放外部成本內部化,形成價格最優與排放最低相一致的市場選擇新機制,從而實現市場競爭調度模式優化目標與低碳發電調度優化目標的統一。在電網側:明晰輸電、配電、零售等價格標準,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改變現行電網企業依靠買電、賣電獲取購銷差價,單純追求售電量增長的粗放式盈利模式。在需求側:進一步完善節能減排導向的價格體系,逐步放松對零售電價的管制,允許和鼓勵售電公司根據用戶用電負荷特點提供多樣化的電價套餐;引入需求側響應信號,實現上網環節與售電環節的有機聯動,通過階梯電價、峰谷電價、分時電價、節點電價等手段引導用戶自覺移峰填谷,科學、合理地消費能源。
政策環境方面
建立碳排放標準,強化碳排放法制管控和監管約束。
向全社會征收碳排放稅。
完善新能源、分布式能源、電動運輸等財政補貼政策。
稅費改革,包括減免節電設備(照明節能、建筑節能、光伏、風電、電動汽車等)和零部件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優惠、所得稅減免等等。
建立對電網企業實行績效與售電量相脫離(“脫離機制”)的新型考核評價體系。
政府獎勵與懲罰。
歸根結底,本輪電力體制改革必須順應國際能源大勢,對準綠色低碳方向,緊扣能源革命主題,為推動我國加快形成能源節約型社會做出歷史性貢獻,真正實現“藍天常在、青山常在、綠水常在”的資源與生態夢想——這是檢驗這場“電改”成敗的唯一標準和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