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1月29日,國家能源局網站發布《國家能源局關于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監管〔2015〕18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
《通知》宣布,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原來承擔的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審批工作取消,各發電企業不需提出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申請,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不再出具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
據《通知》要求,在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后90天內,新建機組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自動進入商業運營;屆時未具備商業運營條件的,可申請由國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機構進行專項核查。經核查認定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必須在具備商業運營條件時點起進入商業運營,同時按調試電價追溯結算已按國家規定電價結算的電量。不屬發電企業自身原因的,從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進入商業運營。
“這對發電企業來說,是個好消息,減少了新建機組進入商業運營的行政審批環節,提高了并網效率,也將發電企業放到了與電網企業更加平等的位置上。”電力業內專家陳宗法表示。
除了不再將并網安全性評價作為新機商轉的基本條件外,《通知》還規定新建機組完成整套設備啟動試運行時間點起,停止執行調試電價,執行國家規定電價。
陳宗法對此很贊同:“這保障了我們發電企業的權益,給有關部門點個贊!”據他介紹,此《通知》未發布前,只要沒有拿到進入商業運營的“批復函”,新建機組即便并網運行,也并不享受國家規定電價,而是執行“被打了折扣”的調試電價。
關于調試電價的制定辦法,原國家電監會在2011年發布的《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以下簡稱《辦法》)曾有詳細闡述: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簡稱調試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其中,水電按照50%執行,火電按照80%執行;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自并網發電之日起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調試期間如國家調整標桿上網電價,則調價時點后的調試電價按照調整后價格的相應比例執行。
“權利的另一面也意味著責任。”陳宗法表示,國家有關部門此舉給予發電企業自動并網商運的方便,也給發電企業自身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沒有政府審批的情況下,要千方百計做好新建機組并網的各項準備工作,既要“并得進”,也要“發得出”,盡可能避免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并網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