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 2007 年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了相關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出售 33 臺風力發電機組,合同總價格為 28,451.55 萬元。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陸續簽訂了四份補充協議,根據補充協議,合同總價格變更為28,541.19 萬元。2008 年 5 月 23 日,申請人于 2008 年與第一被申請人又簽訂了相關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出售 33 臺風力發電機組,合同總價格為 29,596.75 萬元。
申請人根據合同和相關補充協議約定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全部設備,也完成了其他合同義務。申請人交付的全部設備至 2010 年 6 月已全部完成了 240 小時連續試運行,且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了相關“預驗收合格證書”。
根據合同約定,在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之后,第一被申請人作為買方應在 15 天內向申請人支付占合同總價 10%的驗收款 5,813.79 萬元。但第一被申請人一直未予支付。
根據前述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于 2012 年 7 月 6 日簽署的《備忘錄》及所附“華銳遲延交貨違約金及支付一覽表”,第一被申請人應在該《備忘錄》簽署后兩周內向申請人支付本案合同項下剩余未付貨款 5,813.79 萬元。
2. 仲裁請求
(1)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 5,813.79 萬元;
(2)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前述貨款自 2012 年 7 月 21 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30%為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3)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辦理本案花費的律師費用;
(4)第二被申請人就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六)針對龍源(科右中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請人)、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1.仲裁的案件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于 2009 年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了相關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出售 33 臺風力發電機組,合同總價格為 28,956.03 萬元。
合同簽訂之后,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全部設備,也完成了其它合同義務。申請人交付的全部設備至 2011 年 10 月已全部完成了 240 小時連續試運行,且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了“預驗收合格證書”。
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部分貨款 25,520.43 萬元,剩余貨款始終未付。根據合同約定,在賣方完成全部交貨和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之后,第一被申請人作為買方應支付剩余全部未付貨款 3,435.60 萬元。
根據前述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于 2012 年 7 月 6 日簽署的《備忘錄》及所附“華銳遲延交貨違約金及支付一覽表”,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署了《補充協議》,確認被申請人應扣除 2,147.34 萬元。但本案第一被申請人并未在扣除該款項之后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申請人據此主張,第一被申請人在本案合同項下扣除前述違約金之后,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 1,288.26 萬元。
2. 仲裁請求
(1)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 1,288.26 萬元;
(2)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前述貨款自 2012 年 7 月 21 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30%為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3)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辦理本案花費的律師費用;
(4)第二被申請人就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七)針對龍源(奈曼)風力發電有限公司(第一被申請人)、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1.仲裁的案件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于 2008 年與第一被申請人簽訂了相關合同,約定由申請人向第一被申請人出售 33 臺風力發電機組,合同總價格為 29,749.45 萬元。
申請人根據合同約定向第一被申請人交付了全部設備,也完成了其他合同義務。申請人交付的全部設備至 2011 年 1 月已全部完成了 240 小時連續試運行,且雙方當事人已簽署了“預驗收合格證書”。
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了部分貨款 25,772.13 萬元,剩余貨款始終未付。根據合同約定,在賣方完成全部交貨和雙方簽署“預驗收合格證書”之后,第一被申請人作為買方應支付剩余全部未付貨款 3,977.32 萬元。
根據前述申請人與第二被申請人于 2012 年 7 月 6 日簽署的《備忘錄》及所附“華銳遲延交貨違約金及支付一覽表”,申請人與第一被申請人簽署了《補充協議》,確認被申請人應扣除 2,004.74 萬元。但本案第一被申請人并未在扣除該款項之后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申請人據此主張,第一被申請人在本案合同項下扣除前述違約金之后,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 1,972.57 萬元。
2.仲裁請求
(1)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剩余未付貨款 1,972.57 萬元;
(2)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前述貨款自 2012 年 7 月 21 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以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 30%為標準計算的利息損失;
(3)第一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為辦理本案花費的律師費用;
(4)第二被申請人就前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次公告的 7 宗仲裁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 7宗仲裁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就上述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醒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