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電項目審批過程的風險點
風電項目審批風險點主要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風電中長期規劃的權力。資源在哪里?資源開發的總量目標和布局要求,開發的經濟性、技術可行性,這些事項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能源結構調整目標和系統消納能力,委托專業規劃機構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各省風電發展中長期規劃是指導當地風電發展的總綱。二是決定項目開發業主的權力。到底給誰來開發,這是風電項目審批的關鍵權力,是風險點最高的環節。三是項目是否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權力。年度開發計劃主要依據風電中長期發展規劃、風電消納能力、可再生能源補貼能力來編制,單個項目能不能實質性進入開發階段,取決于項目是否列入年度計劃。四是辦理核準各項前置條件審核的權力。比如規劃選址(要有一年的測風數據)、電網的接入條件、國土部門的土地預審意見、環保部門的環評意見等等。這些前置條件的審核權力分散在若干部門。五是前置條件具備后,最后核準文件辦理的權力。這個權力主要體現在時間的把控上,比如起草核準文件,何時安排上會、印發文件等。
二、對風電項目審批風險點進行防控
中長期規劃的權力風險點的防控。主要防控措施是嚴格執行規劃制定的管理要求,按照能源結構調整的總體目標,按照非化石能源消費的占比目標以及系統的消納能力,制定全國風電發展中長期規劃,同時要求各省根據全國主體規劃思路,結合各省資源情況、系統消納能力制定各省中長期規劃。規劃制定過程中,要嚴格論證規劃的系統性、科學性,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
項目開發業主的權力風險點的防控。風電的項目審批權限已經全部下放到地方政府部門,地方政府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項目開發權(風電資源分配權)由地方政府自主決策。主要防控措施是防止給地方政府“打招呼、批條子”,指定關照某個特定開發企業。
項目是否列入年度開發計劃的權力風險點的防控。一是國家能源局對各省年度計劃只管規模和布局,不管具體項目。二是設定列入年度計劃項目的門檻條件,由地方政府根據門檻條件,自主決策進入年度計劃的具體項目。三是優化流程,要求地方政府根據列入年度計劃的門檻條件,抓緊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的項目在列入年度計劃后進行核準。四是全程公開透明,對各省提出的規模、布局要求以及最后年度計劃編制的結果,全程同時向各省公開,接受各省之間的相互監督。
各項前置條件審核的權力風險點的防控。國家能源局對地方政府核準事項進一步提出了要求,重點是簡化前置條件,風電項目前置條件已由過去的7個精簡到2個,分別是規劃選址和土地預審,電網接入條件已經不再作為前置條件,環評意見現在作為并列條件。
核準文件辦理的權力風險點的防控。這個環節在簡政放權后也在地方政府部門,目前各地都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分別制定了文件辦理各個環節的期限要求,并明確政府只對項目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對項目的經濟性、資金來源、技術方案,由企業自主決策,政府不能干預。如果這些措施能夠落實,這個環節的風險將得到明顯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