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歷經多年利益博弈,最終結果是,清潔高效的可再生能源未得到優先調度的待遇,棄光棄風等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傳統的計劃調度下,發電量的多少通常是按照發電廠或發電機組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成本來確定,并未考慮節能減排及環保因素。在這種思維模式下,優先調度的一定是火電。”一位風電場負責人告訴記者。
一位業內學者對記者表示,應盡快改變現行的發電量計劃指標體系,不能因為考慮火電企業經濟效益問題而多燒煤,減少可再生能源上網和調度。
某風電設備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可再生能源已經從我國能源格局中的補充地位逐步提升到主體地位。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戰略定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環境建設滯后,致使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難落實,各方利益協調機制不暢,某些地方政府部門甚至違背《可再生能源法》宗旨出臺規章制度,制約了行業健康發展。
“因此,迫切需要對《可再生能源法》及《電力法》進行修訂,從法律這一基礎和根本上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地位。只有這樣,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才能落到實處。”該負責人稱。
法律、政策、產業要形成合力
為了調動各方積極性,減少政策實施阻力,此次發布的《意見》提出,通過替代發電(發電權交易)、輔助服務等市場機制,實現不同類型電源的利益調節,鼓勵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調峰承擔方,鼓勵清潔能源直接購買輔助服務。
上述風電場負責人告訴記者,幾年前,曾興起過風火互補發電權交易,也就是火電廠減少一部分發電量,把發電權給風電廠,風電廠則從發電所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補償火電。但這一政策措施最終得益的是火電。最后的結果不是“互補”,而是風電的發電權面臨被買空的尷尬。“因此在這一輪的改革措施中,應避免此類政策效應的出現。”他說。
記者同時了解到,最新一版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近日已上報國務院,公布之日或將不遠。
齊魯證券的一位研究人員告訴記者,配額制強制要求發電公司多用新能源、強制要求電網公司收購一定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強制要求地方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并配合以相關的獎懲制度。這將有助于解決可再生能源的上網問題,并進一步理順市場。
一位新能源企業負責人告訴記者,除了法律保障、政策制度設計外,從產業自身來講,新能源必須降低“度電成本”,提升經濟性,這是新能源現階段面臨的核心問題,也是決定其能否全額收購和優先調度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