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基本計劃實施以來,國際石油價格的飛漲使全球能源環境產生了重大變化,原計劃設定的目標和實際出現了較大的差距,于是韓國又開始擬定《第三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計劃》。第三期基本計劃將把某些領域的工業化作為重點,同時,拓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市場。第三期基本計劃將于2009年推出,延續到2008年或2030年。
除了基本計劃外,韓國還制定了專項計劃。例如:“10萬戶太陽能屋頂計劃”提出2012年前安裝10萬套3千瓦民用太陽能電池發電系統。另外,韓國《國家能源技術發展規劃(2006—2015年)》也提出了4項指標:2013年使石油自給率達到18%;減少5%的能耗;減少1700萬噸碳的CO2排放;2011年前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全國能源供應的5%。
二、經濟激勵政策
(一)補貼
政府補貼的目的是為了開拓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從而增強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補貼主要有以下兩種:對于經過論證具有市場潛力的示范項目,政府補貼最高可達安裝費用的80%;對于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的項目,政府補貼最高可達安裝費用的60%。例如:在“10萬戶太陽能屋頂計劃”中,2007年7317戶居民安裝了太陽能電池屋頂,政府補貼達4899.7萬美元。蔚山市日出村是新能源示范點,32戶中有22戶安裝了太陽能電池屋頂和太陽能熱水器,每戶安裝費為3700萬韓元(合3.89萬美元),居民自己負擔185萬韓元(合1950美元),約占5%,其余由中央財政和地方政府補貼。
另外,為了促進地方引進新能源和節能項目,韓國于1996年提出了“地方發展補貼計劃”。對于地方進行的可行性研究、人員培訓和促進當地新能源發展的活動,最多可給予全額補貼。對于地方安裝太陽能電池和風力發電機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裝置,最高補貼可達70%。
(二)貸款與稅收
為了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韓國還制定了“貸款和稅收激勵計劃”,向制造商和消費者提供長期低息貸款。裝置貸款主要面向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裝置的消費者,經營貸款主要面向制造商。貸款最高可達總投資的90%(大公司最高為80%)。另外,還有10%左右的投資可以從所得稅或公司稅中減除。據統計,2002年貸款額只有1698萬美元,2007年已增加到1.2134億美元。
(三)其他法規
為了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普及,韓國還制定了相關的法規。2002年韓國規定,政府機關和國有企業在興建3000平方米以上面積的建筑物時,必須將5%以上的建筑投資用于安裝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施。據統計,從2004年3月至2007年底,已有254家公共機構提交了414項安裝計劃,政府已投資1.892億美元用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施,其中,1.052億美元用于地熱,790萬美元用于太陽熱利用,7610萬美元用于太陽能電池。2007年,韓國建筑投資為33.79億美元,其中5.6%用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