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難分
利益沖突是消納難題的又一重要原因。
當前,我國依然以行政指令來制定發電指標,為協調各電廠之間的利益關系,及電廠所擔負的社會責任,地方政府為電廠制定發電量計劃,按機組平均分配發電時間。對于大多數清潔能源來說,發電量不能恒定,功率難以預測,導致在制定發電指標時難與傳統火電平等對待,甚至沒有發電指標。
由于,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全社會用電量增速下滑,電力企業發電設備利用小時數普遍下降,電力需求增速也隨之降低。在同一區域內,相對于有限的用電增量和輸送能力,如果要消納更多的清潔能源,就意味著必須減少火電發電量。在現有電價管理體制下,多發電就意味著多盈利。對于長期處于虧損的火電企業來說,當然不愿放棄難得的盈利機會壓縮自身發電量。
尤其是,北方地區冬季大量燃煤火電機組肩負供熱任務,實行熱電聯產,使得火電變成剛性需求,這讓清潔能源的空間再次被壓縮。
對于這些長期存在的利益沖突,文件給出的解決路徑:清潔能源消納困難的地區,可通過市場化的經濟補償機制激勵煤電機組調峰。補償所需費用由受益的清潔能源和煤電機組根據程度進行相應分攤。
但此前原東北電監局就曾出臺《蒙東地區風火替代交易暫行辦法》,讓風電企業與火電企業交易發電指標,被業內批評為開倒車。通過支付補償費用來激勵煤電機組調峰,無異于讓成本較高、靠國家補貼發展的清潔能源背上更加沉重的負擔。
解決路徑
即便是連續出臺兩個化解清潔能源消納難題的文件,能否真正見效,依然有待觀察。
周大地認為,在電力相對過剩的情況當下,解決清潔能源消納問題,關鍵要做好電力規劃,實現清潔能源合理、有序、優化開發,這也是未來“十三五”需要解決的問題。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秦海巖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說:“保障清潔能源的消納,需要依靠電力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計劃電量,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制度,加強對電力調度、發電運行和年度發電計劃實施的監管。”
值得期待的是,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提到,新一輪電改將放開公益性調節性以外的發電計劃,有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
更多的人把希望寄托在配額制上。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被業界視為解決消納問題的重要手段,基本思路是:國家對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地方政府三大主體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要求。即,強制要求發電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強制要求電網公司承擔購電義務,強制要求電力消費者使用可再生能源電力。目前國際上已有英國、澳大利亞、日本、德國等國家實施了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可能在年內出臺,一旦實行配額制,有望從根本上解決清潔能源的消納難題。”
此外,利用清潔能源進行供熱和推廣儲能技術,也是未來化解清潔能源消納難題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