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各派出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面落實國務院《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國發[2015]29號),將我局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向縱深推進,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任務要求,認識和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協同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堅持民意為先、問題導向,重點圍繞阻礙能源創新發展的“堵點”,影響能源創業的“痛點”和市場監管的“盲點”,在放權上求實效,在監管上求創新,在服務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設法治機關、創新機關、廉潔機關和服務型機關方面邁出堅實步伐,促進能源治理能力現代化,推進能源“四個革命、一個合作”,實現能源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總體要求
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要適應能源改革發展新形勢、新任務,從重數量向提高含金量轉變,從“給群眾端菜”向“讓群眾點菜”轉變,從分頭分層級推進向縱橫聯動、協同并進轉變,從減少審批向放權、監管、服務并重轉變。繼續取消含金量高的行政審批事項,徹底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類別,大力簡化投資審批,出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制度和措施,推出創新監管、改進服務的舉措,切實實現政府職能轉變。
二、重點任務
(一)繼續推進簡政放權
嚴格按照李克強總理在全國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提出的5個“再砍掉一批”要求,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繼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提高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含金量,進一步簡化能源項目審批程序,加快能源項目審批進度,堅決清除阻礙能源發展的“堵點”和“痛點”,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變通,切實取得經得起檢驗的成效。
一是再砍掉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進一步提高簡政放權的含金量。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確定的取消和調整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這一審批類別。完成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能源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做好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取消后的工作銜接,對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實施審批。
二是再砍掉一批投資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國家層面能源項目核準,抓緊研究提出一批擬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資核準項目,研究將列入國家規劃的部分能源項目審批核準權限下放地方。協調推進部門同步下放審批核準權限。
三是完成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工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完成我局行政審批涉及的中介服務事項清理工作。除有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放寬中介服務機構準入條件,破除中介服務壟斷,切斷中介服務利益關聯,規范中介服務收費。各單位要按照要求完成中介服務清理工作,提出清理規范意見。對清理規范后保留為行政審批受理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明確項目名稱、設置依據、服務時限、收費依據及收費標準等。
四是繼續減少審批環節。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逐項公開審批流程。進一步壓縮并明確審批時限,約束自由裁量權,以標準化促進規范化。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抓緊解決“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清理整合前置審批,減少前置審批事項,除少數重特大項目保留環評作為前置審批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原則上只保留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兩項前置。推動落實前置審批同步下放,探索開展并聯審批。
(二)創新能源管理
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創新能源監督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4]390號)要求,積極推進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四位一體的能源管理新機制,根據國家能源戰略、國家能源總體規劃等有關部署,抓緊制定完善涉及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有關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項目布局原則等。要扎實落實國務院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同步加強監管的有關部署,按照《國家能源局關于對取消和下放能源審批事項加強后續監管的指導意見》(國能法改[2015]188號)要求,確保放權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實、管得好。加強能源監管能力建設,加快推進能源監管信息平臺建設,著力解決監管服務的“盲點”,提高監管效能。
一是抓緊制定能源中長期戰略規劃和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按照國家發改委的統一部署,按時編制完成2030年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戰略,研究制訂好重點區域、典型省區和城市能源生產消費革命行動計劃。按照計劃組織開展好“十三五”能源規劃以及煤炭、電力、油氣、核電、可再生能源、科技等14個配套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做好總體能源規劃與專項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與省級能源規劃之間的銜接平衡。要進一步明確能源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功能定位,增強能源規劃的導向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使能源規劃真正成為能源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