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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改配額制打出組合拳 需防“自己請客別人買單”
2015-06-12
來源:《能源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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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前段時間聯合發布電改“9號文”首個配套文件《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提高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比例,隨后內蒙古、湖北陸續出臺地方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規定,業界期盼多時的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也處在修訂完善階段。配額制政策的出臺,將會有效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并建立起有足夠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政策措施。
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前段時間聯合發布電改“9號文”首個配套文件《關于改善電力運行調節促進清潔能源多發滿發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提高新能源發電的消納比例,隨后內蒙古、湖北陸續出臺地方版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規定,業界期盼多時的國家層面“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也處在修訂完善階段。配額制政策的出臺,將會有效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發展,并建立起有足夠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政策措施。
促進消納是“中國特色”
當前,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障能源安全、應對氣候變化、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共同選擇。從全球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措施來看,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可再生能源在未來能源轉型中的地位,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目標。二是制定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發展的經濟激勵政策。三是制定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份額政策,即配額制。
配額制始于上世紀90年代,美國是全球最早實施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國家,英國也于2002年開始實施可再生能源義務(RO)制度。此外,澳大利亞、意大利、韓國和印度均實施了以規定強制性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份額為特征的配額制,而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也出臺在即。
國外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政策體系主要以電力市場為基礎,對參與市場競爭的電力供應商提出約束性的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要求,并通過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實現配額指標的流轉。可再生能源電力除了通過電力銷售獲得電價收入,還可以通過綠色證書交易獲得額外收入。從實施效果來看,配額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起到了重大推動作用,已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促進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與國外不同,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跨區消納問題突出,因此我國配額制度建立的初衷并非可再生能源發展經濟代價的疏導和分攤,而是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問題。希望通過建立有足夠保障力和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打通管理、機制和電力物理通道。解決的具體思路是通過對各省(區、市)電力消費提出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比例目標,使電力系統的運行機制、資源配置、運行區域為滿足比例目標而進行強制性調整,確保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市場消納,為可再生能源的持續性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跨區協調是“核心環節”
自2005年頒布實施《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初步確立,對加快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產生了積極影響,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產業迅猛發展。但是隨著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的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電力進一步發展的瓶頸,由過去技術裝備能力方面的約束,轉變為市場和體制方面的制約,突出體現為當前風電等可再生能源電力電網接入和市場消納困難。
一方面,目前電網企業缺乏深入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接納更多可再生能源的外在動力,同時受制于發電指標的計劃管理,難以充分挖掘電力系統在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方面的潛力,可再生能源電力進一步規模化發展步履維艱。
另一方面,各地區對可再生能源重開發而輕市場,地方政府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就地消納的工作不夠重視,且現有電力體制及機制難以獨立支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
總而言之,要解決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困境,需實現可再生能源電力在更大范圍內的消納,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調度運行涉及的電網區域范圍,這要求系統運行需與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波動性相配合,其他電源的配置和運行方式也要與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的運行特點相適應。
為實現這個目標,國內針對配額制的研究和探索已經開展多年,作為重要的能源政策其制定背景和實施方式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一方面是協調難度大。配額制的制定初衷是解決外送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消納問題。而跨區可再生電力消納涉及到國家級電網企業和同等級消納區域政府之間的協調及協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策實施效果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見性。這與僅需單獨依靠區域自身強化管理、調整經濟結構、推進技術進步、優化能源結構即可實施完成的節能減排、能源“雙控”政策等不盡相同。另一方面是需要真實消納。配額制解決的是可再生電力物理電量的真實消納,因此需要電力的發、輸、配、用在同一時間完成,并且建立其間的物理網絡聯系。這與通過碳市場進行虛擬交易即可完成的碳減排義務也不相同。
實施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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