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這一審批類別。同步要求,各個部委完成自身的清理工作。
1,什么是非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審批,是指由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執法權的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實施的,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等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的審批事項。在法律規定中,它被列為“不適用于《行政許可法》的其他審批”,一度被代指為“制度后門”和“灰色地帶”。
也可以說是,這種審批某種程度上是政府部門自設的審批,比明文規定的審批更難辦。這些審批沒有標準,沒有規則,自由裁量權大,是阻礙社會進步、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
所幸,2015年5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減少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徹底取消這一審批類別。讓非行政許可審批徹底淡出歷史的舞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國家能源局上述舉動,也是在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
實際上,非行政許可在審批過程中同樣步履維艱。相對行政許可審批而言,它大多數是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派生”出來,作為一項輔助性和替補性及相對監督性的工作來實施的。盡管國務院不斷啟動改革,一些部門還是通過非行政許可的名義變相設置了多種行政許可。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形式主要包括:審批、審核、核準、核查、同意、確認、驗收、驗證、備案、年審(檢)、登記、會審等。這里面有些形式是屬于監督程序來執行,有些是作為前置審查形式規定的。
跑項目的都知道,與政府部門打交道,銅頭鐵嘴飛毛腿,不僅需要想盡千法百計,又要忍氣吞聲。雖然,中央政府簡政放權政策在上,但是實際執行過程中,多數仍然“門難進、臉難看”。
能源君最近接觸一些基層工作人員,發現這一狀況仍沒有多少改觀。基層工作人員不作為,不愿作為,不履責的問題嚴重。不知大家是否有同感?
2,能源局清理了什么?
根據國務院決定,國家能源局取消1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央管理企業和跨省(區、市)從事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瓦斯防治能力評估。取消1項代發改委實施的非行政許可項目:天然氣商品量分配計劃審批。
國家能源局將“省級能源發展規劃審批及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2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將“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能源項目);重要行業、重要領域、重大項目、重點地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專項發展建設規劃審批;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審批(能源項目)”3項代發改委實施的非行政許可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
所謂政府部門內部審批,是上級主管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事務的審批。雖然換了名稱,但該審批的還是一件兒不能落下。不要以為這是政府部門自己的事情,一些省級部門的審批收不到復函,企業項目審批同樣受牽連。
如,“涉及全國布局、總量控制及跨省輸送的區域性能源綜合發展規劃審批”需要由國家能源局審批。審批的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
文件規定“規劃銜接要遵循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服從本級和上級總體規劃,下級政府規劃服從上級政府規劃,專項規劃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省(區、市)級總體規劃草案在送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前,應由省(區、市)發展改革部門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與國家總體規劃進行銜接。
,3,簡政放權承諾:聽其言、觀其行
按照國家能源局對外承諾,將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加快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在簡政放權方面:一是再砍掉一批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保留非行政審批。完成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能源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
二是再砍掉一批投資審批事項。進一步減少國家層面能源項目核準,抓緊研究提出一批擬取消或下放的能源投資核準項目,研究將列入國家規劃的部分能源項目審批核準權限下放地方。
三是完成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工作。除有法定依據的中介服務事項外,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委托中介服務。眾所周知,中介機構均與政府部門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甚至是政府官員設立在外部的小金庫,某落馬司長甚至于家人開“夫妻店”。不斬斷這種利益關系,中介利益輸送的毒瘤難除。
四是繼續減少審批環節。這包括,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公開審批流程。壓縮并明確審批時限,約束自由裁量權,解決“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存在的問題。減少前置審批事項,除少數重特大項目保留環評作為前置審批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原則上只保留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兩項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