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之下,風能則不會突然脫離系統。風能的變化比較平穩,這是因為有成百上千的風電機組而非少數的幾個大型發電廠,使得后者電力系統運營商更容易預測和管理整個系統中的供電變化。系統不會注意到一臺2 MW的風電機組停機了。但系統不得不立即對一座500 MW燃煤電廠或1,000 MW核電站的停運做出響應。
由此可以得出的主要結論是,要消納大量風電的歐洲電力系統的容量是由經濟和監管條例決定的,而非技術的或實際的限制條件。
這樣說會更為準確:提高風電的比例面臨著障礙;這不是因為風電的不穩定性,而是因為既不自由也不公平的電力市場存在的一系列障礙,再加上新技術威脅舊的思考和行為模式。
到目前為止,公認的看法是風能可以滿足大型電網電力需求的20%,而不會造成任何嚴重的技術或實際問題。
風電的大規模并網
風電在電力系統中所占的比例較低時,不會對電網的運行造成重大影響。風電供應的電力不到整個歐盟電力需求的3%,但存在較大的區域和國家差異。
根據具體系統的性質,已制定適用于處理供需變動的控制方法和備用方案,完全足以處理其他變動供電,例如占總需求高達20%的風電完全可以采用的應對用電和供電變化的控制方法和備用方案來消納,這要看具體系統的特點而定。如果風電要達到更高的比例,可能需要對電力系統及其運行方法做出改變,以消納更多的并網風電。
丹麥是世界上風電比例最高的國家,2004年的風電供電量占總耗電量的21%。在未與東部電力系統互聯的丹麥西部輸電系統中,一個正常風年內風電可以滿足電力需求的25%,某些時候風電甚至能夠滿足100%的瞬時需求。
大量風電并網經常被斥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許多電網運營商也不愿意改變長期以來制定的風電接納程序。在丹麥,最開始的時候電網運營商對電網系統能消納多少風電持懷疑態度。下面引述丹麥西部輸電系統運營商(TSO)Eltra年度報告中的內容能夠很好地說明許多電網運營商對風電的態度。
“從1999年底開始的僅僅三年內,日德蘭半島菲英島電力系統的風電容量已從1,110 MW增加到 2,400 MW。就裝機容量而言,這是奧爾胡斯市附近的Skydstrup電站容量的兩倍。七八年前,我們認為如果風電增加到500 MW以上,電力系統將無法運行。但現在的風電容量幾乎是500 MW的五倍。我想告訴政府和議會的是,我們做好了使用更多風電的準備,但這需要允許我們使用正確的工具來管理電力系統。”
在西部Energinet(前Eltra)供電區,正常風年內風電可以滿足25%的電力需求,而且要使用更多的風電面臨的并非技術問題,而是監管問題。已經開發出管理電力系統中更多風電的工具,應該允許電網運營商使用這些工具。
最后,電力系統中擁有大量風電的西班牙、丹麥和德國等國家的風電經驗表明,在現有電網中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是否存在上限的問題是一個經濟和監管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
風電發展剛起步的歐洲地區可以從丹麥、德國和西班牙等國汲取很多經驗和教訓。但最重要的是,這些新興市場中的利益相關者、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要能夠意識到這三個國家的輸電運營商所面臨的問題在有更多風電并入國家電網之前并不是問題。
公眾對風電并網的爭議中存在的最大錯誤之一就是隔離開來看待風電。與其他任何電源一樣,風電有其獨特的技術特點。核電和某些燃氣燃煤電廠能夠保持恒定的發電水平,但靈活性很差。如果單獨來看,這是一個缺點,因為電力需求整天都有明顯而持續的變化。其他一些燃煤燃氣電廠和水電站則比較靈活,可以迅速地改變出力。并網的風電有其他顯著特點。重點是,各種技術,無論是帶基本負荷的核電站還是出力變化的風電,都不應單獨的看待。各種技術和電力需求模式的綜合效應才對電網運營商有意義。
歐洲范圍
當前有一系列問題亟待解決:效率低下、情況扭曲和歷史造成的體制問題,以及與大歐洲區電力市場和電力基礎設施相關的整體結構、職能和發展相關的法律問題。
歐洲電力系統的重新定位考慮到了大規模風電的特點,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可行的,且符合歐洲地區的總體目標。
風電并網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需要改變電力系統的運營方式、滿足保障供電的穩定性與可靠性對風電并網的要求、輸電基礎設施的擴建和改造。興建更多的跨境線路(互聯線路)可以將風能從資源豐富的陸上和海上地區收集起來,實現更廣大地區內積累風能的最優化利用,并排除提高風電比例所面臨的制度和法律障礙。下文所述為這些問題的結論。
在20世紀80年代之前,擁有專營權的垂直一體化國家壟斷企業經營發電、配電、調度、電網擴建及售電業務。這是歐洲電力行業的一種傳統,其仍影響著新技術的開發及在電力系統中的應用。在20世紀90年代,歐盟委員會對這種壟斷企業的存在提出了質疑,認為其與《歐盟憲法條約》中有關商品自由流通方面的規定相悖。這最終導致歐盟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通過了第一條電力指令和第一條天然氣指令。
在于1997年簽訂《阿姆斯特丹條約》之后,歐盟制定了能源政策的三條基本原則,即:
·環境保護:能源生產及使用過程中的環境保護,保持大自然的生態及地球物理平衡;
·能源供應的安全性:旨在盡可能地降低可能的能源供應中斷的風險和影響;
·存在競爭的能源系統:確保為能源生產商及用戶提供低價能源。
此外,歐洲的能源供應對進口不斷增長的依賴性以及相關的經濟崩潰的風險引起了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亟須采取措施降低這種依賴性并提高本土能源的產量。
自2001年以來,歐盟委員會通過《內部電力和天然氣市場基準報告》來監督市場開放程度的發展情況。歐盟委員會在其于2005年1月發布的第四份基準報告中警告各國政府,必須加大力度開放電力和天然氣市場。
歐盟委員會指出了無法建立競爭性市場的四個主要原因:
·缺少跨境輸電線路;
·存在壟斷地位的一體化電力公司;
·電網運營商帶有偏見;
·電力躉售市場的流動性低。
歐盟委員會認為,在歐洲電力市場中開展有效競爭所面臨的主要障礙是電網及電力行業的結構。歐盟委員會將市場集中度和壟斷地位的一體化電力企業視為“建立激烈競爭的市場的最主要障礙”。
此外,歐盟委員會還指出,“內部能源市場的發展必須與歐盟的可持續發展目標保持一致。換言之,要對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降低排放量及加強需求側管理等保持必要的激勵措施。”
選自:歐洲大規模風電并網研究
編寫:歐洲風能協會(EWEA)
翻譯: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風能專業委員會(CWEA)
全球風能理事會(GWE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