涵蓋十三個法律問題:
(1)確立能源、能源資源、能源產業的戰略、基礎地位。
(2)體現能源發展戰略方針、戰略目標。
(3)確立能源資源國家所有權。
(4)提煉能源發展基本政策。
(5)體現能源戰略與規劃。
(6)規范能源開發生產活動。
(7)能源供應消費。
(8)能源安全保障。
(9)農村能源發展。
(10)能源科技進步。
(11)能源國際合作。
(12)政府監督管理體系。
(13)違法責任。
在目前這一稿中,擬建立十項法律基本制度:能源國家所有權制度、戰略規劃制度、開發生產制度、供應消費制度、能源安全保障制度、能源預測預警、農村能源制度、國際合作制度、監督管理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
(五)有關問題的簡要說明:
第一個能源定位問題。在《能源法》與能源單行法和相關法的調整對象和相互關系問題上,按照普通法與特別法相結合的原則,堅持調整范圍涵蓋而不覆蓋、銜接而不缺位、結合而不越位,綜合性法律規范與單行法律規范相互補充,留有空間,整體和諧的思路,對條文和制度作了精心安排。
第二個能源法主體。包括行政主體、企業主體、消費主體和涉外主體四類。
第三個能源行政管理體制問題:能源法修改的時候研究了近些年來大量文件,以避免沖突。能源法第七條把管理體制統合起來,綜合監管就是能源局和發改委,專項監管是其他十幾個部門。這次統稱能源監管部門,綜合和專項監督各司其職。
第四個章節的設計,對于08年的稿子重新梳理和整合,按照三個方面,將國家能源戰略原則性規定寫入總則;將能源戰略規劃、開發生產、供應消費、安全保障等按照產業鏈先后排序;農村作為特殊問題考慮;法律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問題兼顧,充分發揮原則的宏觀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