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南省環境保護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湖南省水利廳
湖南省林業廳
關于進一步規范風電發展的通知
湘發改能源〔2016〕822號
各市州和省直管縣發改委(發改局)、環保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林業局、水利局,有關電網和風電開發企業:
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風力發電作為清潔能源在我省得到較快發展。同時,部分風電開發項目存在環保意識薄弱、管理不到位、圈占資源長期不建設、違規倒賣批文等問題。按照“科學規劃,有序開發,嚴格環評,規范管理”的指導思想,為促進風電產業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經報請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范風電項目有序發展通知如下:
一、加強環境保護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省地貌特征、人居環境等約束條件,禁止在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地,省級以上(含省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生態保護紅線一級管控區、Ⅰ級保護林地、一級國家公益林地規劃建設新的風電項目。
(二)
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旅游景區、鳥類主要遷徙通道、天然林和單位面積蓄積量高的林地以及基巖風化嚴重或生態脆弱、毀損后難以恢復的區域建設風電項目。特殊情況下確需在上述區域規劃建設的項目,應符合所在區域總體規劃,并按規定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意見。涉及鳥類主要遷徙通道的風電項目,要通過嚴格的鳥類評估和論證。
(三)
省發改委要抓緊組織論證風電規劃目標,確定全省風電開發的合理規模,明確禁止風電開發的重點保護區域。風電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報告審查應廣泛征求生態、環保、動植物保護等方面專家意見,涉及上述嚴格控制區域項目環評審批時可邀請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林業、水利、氣象等部門代表參加,重點關注自然生態、動植物保護、噪聲污染等內容,強化生態保護及水土保持措施,綜合分析經濟效益、生態環保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法擴大公眾參與,切實保障區域內居民的知情權、監督權。
(四)
風電開發企業要切實提高環保意識,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風電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確保環境保護方面投入,鼓勵風電場開發企業在風電開發項目合同中明確生態恢復的資金制約措施。要做好風電項目選址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環境影響報告應設生態章節,離居民區較近時(300米內)還應專設噪聲專題評價章節;項目施工階段,要按“三同時”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水保、植被恢復措施,并開展施工期環境、水保監理;項目竣工后應依法提交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項目運營階段,要按要求做好后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嚴禁圈占風電資源和倒賣風電項目批文
(一)各開發企業不得私自轉讓開發權,不得倒賣前期工作批文、不得擅自變更核準文件重大事項、投產前不得擅自變動項目投資主體股權等重大事項,未核準項目不得先行開發建設。對存在上述問題的項目,有關部門要責令相關投資主體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可采取公開通報、暫停或者取消項目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從嚴審批開發企業其他開發項目、行政處罰等方式依法依規處置。
(二)納入年度實施方案后兩年內未核準和開工建設的項目,或已簽訂開發協議兩年內不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發改部門要及時收回項目年度建設規模,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更換業主,選擇開發業績良好、具有經濟實力的開發企業。
(三)省發改委(省能源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風資源開發及風電場選址優化等情況,定期(兩年)對風電規劃和項目庫進行動態調整。縣市區應通過市場競爭等方式選擇實力強、業績優、負責任的風電開發企業,依法依規簽訂風電場開發協議。風電場開發協議應明確雙方權責、限定開發期限、明確場址的經緯度范圍,不得重復簽訂。
(四)開發企業要優化報審流程。企業要科學決策,采取措施,切實提高內部審批效率。簽訂開發協議后,要抓緊推進各項前期工作。
(五)對符合有關規定、選址科學合理、材料齊備的風電建設項目,相關部門應優化受理和審批流程,建立限時辦結公開承諾機制,承諾審批時限,切實提高辦事效率。
三、強化監督管理
(一)各相關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認真履行風電項目審批和監管職責,加強風電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全過程監管。國土資源部門應加強項目用地預審以及項目用地審查,林業部門應加強林地使用、林木采伐情況的監督檢查和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情況的檢查驗收,水利部門應加強水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應加強生態環保設施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環保部門應將風電企業納入環境重點監管范疇,對其進行環境信用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被評為環境不良等級的,在違法違規行為整改到位以前,發改部門從嚴審核該風電企業在省內開發其他風電項目的核準和許可申請。
(三)風電建設項目竣工后,開發企業應及時向環保部門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自第一臺風機并網之日起,一年內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須停產整改,停產整改期間,電網企業暫停接受其并網運行。風電建設項目投入運行3—5年內,對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評估結果作為項目整改的重要依據和企業參與其他風電項目開發的重要參考。
(四)電網企業要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同時積極向國家爭取擴大我省電網投資規模,盡可能將風電場送出工程與農網改造升級相結合;簡化風電項目接入系統辦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配套送出工程與風電場同步建設,同步投運。
(五)嚴格落實省人民政府清理整治環保違規建設項目的有關要求,
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但屬于清理整治范圍的風電違規建設項目進行清理整治;2015年1月1日后發生未批先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依法查處。
(六)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認真履行風電項目審批和監管職責。對因未按規定審批風電建設項目或未嚴格履行監管職責造成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省發展和改革委
省環保廳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省水利廳
省林業廳
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