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12月26日表決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該法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在當日隨后舉行的發布會上,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倪岳峰介紹,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這次修改的一個重點。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過去主要有常規能源的電價附加以及國家財政拿出的專項資金,這一次把“電價附加”和“專項資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這將使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更有效促進產業發展。”據倪岳峰介紹,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著手起草基金管理辦法,不久將頒布實施。
該法修改的另一大亮點,是將之前的“全額收購制度”修改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該法規定,對符合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經過行政許可或者是備案,能夠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電網企業必須全額收購。
倪岳峰表示,修改該法是適應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以及應對氣候變化的需要。在哥本哈根會議結束后不到10天,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體現了我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決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