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經過歷時四天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正案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據表決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原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了國家實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以及國家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等制度。
“哥本哈根會議剛剛結束不到10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就討論《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完善,這體現了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決心和信心。”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表示。
專家認為,雖然許多細則還有待進一步制定,但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相關條例的修改為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礎。
專項資金變身“發展基金”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在此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基礎上,國家財政將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據倪岳峰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本次修正案的重點。在可再生能源發展方面,過去主要有在銷售電價中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以及國家財政拿出的專項資金,這一次把“電價附加”和“專項資金”二者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而按照目前我國已建立制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標準為0.002元/千瓦時。照此計算,2009年全年預計征收45億元。
按照修正案的內容,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將用于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高于常規能源電價差額、電網接入費用并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等。在現有資金渠道不變的情況下,調整資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統一調控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高扶持資金使用效率。
“以前只說全額保障性收購,但是其差價怎么辦?如何補?錢從哪里來?這些都沒有明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蒲海清說,現在的電網差價可以由基金來補償。而且,“資金”變為“基金”,這一轉變為發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這次除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資金以外,又加上國家的一些專項投資,資金來源擴大了,變成了基金,增值稅也減少了,這對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一個極大的促進。
對此,中投顧問能源行業首席研究員姜謙向本報記者表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建立,將會引導更多的資金流向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發、標準制定以及檢測認證等方面,而不是一味的集中于設備制造和電站建設,使基金的應用更加廣泛。
但是,姜謙也提出,修正案的進一步落實還有賴于更多配套措施的落地。對此,倪岳峰表示,目前有關方面正在著手起草基金管理辦法,不久將頒布實施。
與此同時,基金的來源也更加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