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東北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發改委),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權利及義務:
(一)按規定進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二)按規定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協議;
(三)保證交易電量用于申報范圍內的生產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門有關需求側管理規定。
第八條 風電企業的權利及義務:
(一)按規定進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二)按規定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協議;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統一調度,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市場準入注冊和退出
第九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交易。
第十條 風電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進入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內蒙古東部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單位能耗、環保排放、用電安全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及要求;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進入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
(四)售電公司滿足內蒙古自治區售電公司準入及注冊要求。
第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組織獲得準入資格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進行市場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 進入直接交易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風電企業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退出。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風電企業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一)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化,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
(二)發生不可抗力,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