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人士在14日舉行的第二屆亞洲光伏峰會上透露,由國家發改委能源所參與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管理辦法》將征求意見,同時,由財政部起草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管理辦法》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見。
這兩個辦法分別是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收購和補貼的關鍵舉措,決定著可再生能源能否大規模發展。
以實際發電量為基礎收購
發改委專家透露,《配額管理辦法》將確定配額指標的基本原則,明確技術范圍、配額義務承擔主體、考核監管機構,形成指標發布制度、指標分配制度、義務執行情況跟蹤和報告制度、義務考核監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獎勵懲罰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配額指標是具有約束性的指標。有絕對量和相對量兩種。考慮到我國的配額指標的作用主要是約束電網企業,因此,該辦法建議以實際發電量為基礎進行收購,規定義務承擔者應在其全部電量中有固定數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而不是以裝機容量為基礎。
該辦法建議,把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發電、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都納入到配額制的技術范圍。
在配額指標的分配上,可再生能源電力總比重目標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比重目標都要分配到各電網公司,分配的依據是所在服務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規劃所對應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各電網公司再按照合理消納方案的建議,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力輸送規劃和消納方案以及相關地區應承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同時,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財政等部門,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指標分配到各省,作為省級能源行政管理的責任目標。
《管理辦法》待從發改委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