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國務院加快振興裝備制造業的若干意見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7]11號)的有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以進口申報時間為準)起,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而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所退稅款作為國家投資處理,轉為國家資本金,主要用于企業新產品的研制生產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為此,財政部于2008年4月14日發出了關于調整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8]36號)。
通知對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的界定為: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是指單機額定功率不小于1.2兆瓦的風力發電機組。
通知規定,提出申請享受進口稅收政策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從事大功率風力發電機組或其關鍵部件設計試制能力;2、具備專業比較齊全的技術人員隊伍;3、有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產制造能力;4、已有明確的市場對象和較大用戶群;5、除控制系統、變流器、齒輪箱外,風力發電機組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葉片年銷售量應在150片以上,發電機年銷售量應在50臺以上,企業在研制生產初期上述年銷售量指標可作適當下調。
通知規定,符合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如需進口附件中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可按照財關稅[2007]1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