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價達4100萬元的新設備在購入后不到四個月、用于項目施工不到兩個月就發生了落海事故......近日,廣州海事法院審理的首宗涉海上風電保險案件二審撤訴結案,被告按照一審判決自動履行4000余萬元。
2021年7月,在惠州港口海上風電項目施工現場,海上風電安裝平臺在進行插樁作業時發生樁腿穿刺船體傾斜事故,正在平臺停工待命的履帶式起重機隨該平臺沉入海中。原告就履帶式起重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工程機械保險,事故發生后向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后于2022年5月底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請求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4100萬元及其利息。
庭審中,被告否認已落海設備屬于保險標的,認為原告不具有保險利益。廣州海事法院通過查明設備內部型號、產品編號、出廠編號等信息以及設備裝車運輸、安裝等事實,認定落海設備系保險標的,原告對設備具有保險利益。起重機設備相對于在陸上作業,其用于海上風電項目施工,對保險人而言承保風險更大,投保人是否盡到如實告知義務非常關鍵。鑒于原告在投保時已向被告提交的買賣合同文本中記載了“超起輕臂(海上風電)132米”等內容,被告在承保當時應當知道設備可能用于海上風電項目施工而未向原告主動詢問上述情況,廣州海事法院認為原告已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承受著風電設備落海事故帶來的系列損失,同時還需要繼續償還銀行貸款,原告方資金壓力較大。承辦法官譚學文在組織調解未果后,深入剖析案件各爭議焦點,撰寫了近2.5萬字的判決書草稿,經簽發后于2022年10月判決結案。被告上訴后,雙方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原告對利息作出讓步,被告撤回上訴。
近年來,我國海上風電產業發展迅猛,已進入規模化開發階段,海上風電項目施工伴隨的安全事故風險也值得警惕。今后,廣州海事法院將積極服務海洋強國、海洋強省建設,妥善審理涉海上風電案件,為服務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供良好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