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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來源:寧夏自治區發改委 瀏覽數:32
對于保障性并網項目,文件要求: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按照風光資源分布及電網接入能力確定各地年度規模。利用農業種植、林業種植、漁業養殖、牲畜養殖設施、培育設施等農業設施及閑散空地建設的光伏項目按照保障性并網項目管理。
7月2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文件指出:“依據國家下達的項目清單,分批次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牽頭企業應落實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按期推進項目建設。”
對于保障性并網項目,文件要求: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按照風光資源分布及電網接入能力確定各地年度規模。利用農業種植、林業種植、漁業養殖、牲畜養殖設施、培育設施等農業設施及閑散空地建設的光伏項目按照保障性并網項目管理。
文件對風電光伏開發也做了限制性的規定。
文件明確:風電、光伏項目單位不得囤積倒賣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在項目全容量并網前不得轉讓。
各地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應組織對核準(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核查,及時提請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按核準(備案)權限廢止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原文如下: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發改規發〔2025〕4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寧東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國網寧夏電力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集中式風電、光伏項目管理,根據《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等相關政策法規,我委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風電、光伏發電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高水平建設國家新能源綜合示范區,優化寧夏新能源開發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集中式風電、光伏項目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673 號)《企業投資項目事中事后監管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4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開發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新能規〔2022〕10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寧夏能源轉型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能源〔2021〕1438 號)、《國家能源局關于2021年風電、光伏發電開發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能發新能〔2021〕2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科學規劃、環境友好、安全可靠、公平競爭等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建設及運行的集中式風電、光伏項目管理,項目類型包括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項目、保障性并網項目、其他類型項目等。
第三條 風電、光伏項目管理包括規劃、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制定、核準(備案)、建設及接網、竣工驗收、運行調度、監督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技術質量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四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統籌全區風電、光伏項目管理;各市、縣(區)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在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電網企業負責風電、光伏項目并網條件的落實認定、電網接入、并網消納、電量收購等工作,配合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分析測算電網消納能力與接入送出條件;各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職責等規定做好風電、光伏電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五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能源、可再生能源、電力等發展規劃,會同自然資源、林草等有關部門單位結合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及風電光伏項目可開發用地等制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并結合發展實際與需要適時調整規劃。
第六條 各地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按照自治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根據區域太陽能風能資源稟賦、電網接入和消納能力,統籌規劃區域新能源開發布局。
第三章 年度開發建設方案
第七條 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以及電網接入與消納條件等,制定自治區風電、光伏年度開發建設方案。主要包括項目規模、項目類別、開工建設與投產時間、建設要求、保障措施等內容,經自治區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鼓勵各級能源主管部門采用建立項目庫的方式,做好風電、光伏項目儲備管理。
第八條 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項目。依據國家下達的項目清單,分批次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牽頭企業應落實國家大型風電光伏基地各項政策要求,按期推進項目建設。
第九條 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項目。根據各產業用電需求增長情況,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研究確定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規模。
第十條 保障性并網項目。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下達的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目標,按照風光資源分布及電網接入能力確定各地年度規模。利用農業種植、林業種植、漁業養殖、牲畜養殖設施、培育設施等農業設施及閑散空地建設的光伏項目按照保障性并網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其他類型項目。對于推動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發展,具有創新引領意義的風電、光伏項目,委托第三方機構專項論證并經自治區政府同意后,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按照市場化并網項目管理。源網荷儲一體化、綠電直連配套風電、光伏項目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政策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要規范風電、光伏項目開發建設秩序,不得通過強制要求配套產業投資、采購本地產品或違規收取項目保證金等方式,增加企業不合理投資成本。同時,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招商引資政策,不得違規將配置風電、光伏開發建設規模作為產業項目簽約落地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風電、光伏項目建設前應做好規劃選址、資源評估、建設條件論證、市場需求分析等各項準備工作,重點落實電網接入與電力消納條件,各地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落實用地、生態環保、水土保持等有關要求。
第四章 核準和備案
第十四條 按照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管理規定,風電項目實行核準制,由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光伏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由各地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各地市及寧東嚴格按照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確定的規模,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保障性并網項目通過競爭性配置方式確定項目開發主體并征求同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電網企業用地和電網接入意見。風電項目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進行核準;光伏項目由各地市及寧東備案機關進行備案。核準(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風電、光伏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六條 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七條 核準機關對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自受理之日起4個工作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第十八條 納入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的項目,項目單位應參照《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落實資源、用地、電網接入、經濟可行性等條件后申請核準(備案)建設。
第十九條 風電、光伏項目單位不得囤積倒賣電站開發權益等資源,在項目全容量并網前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 各地市及寧東能源主管部門和備案機關應組織對核準(備案)后2年內未開工建設或者未辦理任何其他手續的風電、光伏發電項目進行核查,及時提請自治區能源主管部門按核準(備案)權限廢止不具備建設條件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市縣三級自然資源、林草部門需同步從自治區風電、光伏項目用地潛力中扣除納入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并核準(備案)項目用地,做好數據更新聯動。大基地、特色優勢產業綠電園區、創新引領類等風電、光伏項目優先安排在3萬畝以上集中連片區域,保障性并網、源網荷儲一體化等項目,按照3000畝以下、3萬畝以下順序安排項目用地。風電、光伏項目用地應逐地塊、連片集約開發,避免零星用地、分散用地。
第五章 建設及接網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積極指導項目單位及時完成核準(備案)程序,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并按照國家、自治區用地、用林、用草等要求開工建設。在“寧夏回族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定期報送項目進展等信息,并于項目并網一個月內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報送建檔立卡信息。
第二十三條 并網的風電、光伏項目單位應與電網企業做好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的銜接。項目單位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內集電線路和升壓站(開關站)工程,原則上電網企業負責投資建設項目場址外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并確保配套送出工程與風電、光伏項目建設的進度相匹配。風電、光伏項目和配套送出工程均獲核準(備案)后,項目單位與電網企業依據國家能源局《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相關規定簽訂接網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電網企業建設確有困難或規劃建設時序不匹配的風電、光伏電站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允許項目單位投資建設。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單位建設配套送出工程應充分進行論證,并完全自愿,可以由多家企業聯合建設,也可以一家企業建設、多家企業共享。經電網企業與項目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可由電網企業依法依規進行回購。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核準(備案)信息進行建設,不得自行變更項目核準(備案)信息的重要事項。確需變更的,按照國務院《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和自治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光伏項目備案容量原則上為交流側容量,即逆變器額定輸出功率之和,項目單位可依據實際確定適當容配比。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制定電網建設方案,切實做好投資計劃安排,統籌開展配套電網建設和改造,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持續提高風電、光伏接入與消納能力。
第二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通過新能源云平臺建立和完善風電、光伏項目接網審核及服務程序,對納入自治區年度開發建設方案并核準(備案)的項目實現接網全流程線上辦理。項目單位提交并網意向申請后,電網企業應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的有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復意見,對于確實不具備電網接入條件的項目應說明原因。
第二十八條 電網企業應完善內部審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設時序,加強網源協調發展,建立網源溝通機制,提高配套電力送出工程相關工作的效率,銜接好網源建設進度,確保項目在滿足相應并網條件后能并盡并。配套電網接入應統籌考慮風電、光伏場站與接入變電站距離、輸變電通道建設等,最大限度集約節約利用土地資源。
第二十九條 風電、光伏項目應符合國家接入電網的技術標準規范等有關要求。項目單位要認真做好涉網設備管理,不得擅自停運和調整參數,保障運行安全。
第六章 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風電、光伏項目主體工程和配套電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項目單位向電網企業提交并網運行申請書后,電網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配合開展風電、光伏項目涉網設備和電力送出工程的并網驗收、并網調試,并參照《新能源場站并網調度協議示范文本》《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與項目單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和購售電合同。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能源局規定的豁免情形外,風電、光伏項目應當在并網后6個月內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得允許未按期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風電、光伏項目發電上網。
第七章 運行調度
第三十二條 風電、光伏項目工程完成后,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及標準,做好并網檢測和相關設備運行調試工作,確保設備正常運行,并加強運行維護管理,積極配合電網企業的并網調度運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風電、光伏功率預測情況并結合場站設備實際運行工況,在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前提下,保障風電、光伏項目電量上網,提高消納水平,落實主體責任。
第三十四條 電網企業應采取系統性技術措施,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完善風電、光伏并網運行的調度技術體系,按照有關規定保障項目安全高效并網運行。
第三十五條 鼓勵風電、光伏項目單位積極運用先進技術手段,科學提升項目管理水平。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風電、光伏項目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和運營,是電站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依法開展環評等各類評價,加強建設運營全過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并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職責分工等要求,加強風電、光伏項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質量監督管理及運行監管。項目建設、調試、運行和維護過程中發生電力事故、電力安全事件和信息安全事件時,項目單位和有關參建單位應依法報告有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核準(備案)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建設過程中不得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 鼓勵電網企業和風電、光伏項目單位加強信息統計體系建設,建立項目生產、并網運行、安全事故等信息收集、統計和管理機制。
第四十條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督促風電、光伏項目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及時在國家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信息管理平臺和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臺報送相關信息,填寫、更新項目建檔立卡內容。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寧發改規發〔2023〕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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