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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136號文”競價細則:風電保70%,競價上下限0.094-0.35元/kWh!

2025-08-11 來源: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瀏覽數:344

競價主體范圍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的風電、光伏項目,分風電(含深遠海風電,下同)、光伏兩個項目組,分別組織競價、出清。

8月8日,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關于2025年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2025年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指出: 

競價主體范圍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的風電、光伏項目,分風電(含深遠海風電,下同)、光伏兩個項目組,分別組織競價、出清。

競價參數

1、電量規模。機制電量總規模為94.67億千瓦時(按全年計算,下同),其中,風電為81.73億千瓦時,光伏為12.94億千瓦時。

2、申報充足率。風電、光伏競價申報充足率下限均為125%。

3、機制電量比例。單個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風電為70%,光伏為80%。

4、競價上下限。競價上限風電、光伏均為每千瓦時0.35元,競價下限風電為0.094元,光伏為0.123元。

5、執行期限。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深遠海風電為15年,其他項目為10年。

6、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具體結算電量根據項目實際電量、差價結算細則等規定執行)。

1.陸上風電機制電量=該項目核準裝機容量×2417小時×(1-廠用電率2.27%)×70%。

2.海上風電(省管海域、深遠海)機制電量=該項目核準裝機容量×2860小時×(1-廠用電率2.65%)×70%。

3.分散式風電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2417小時×(1-廠用電率2.27%)×70%(含自發自用電量)。

4.集中式光伏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1253小時×(1-廠用電率1.59%)×80%。

5.分布式光伏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1253小時×(1-廠用電率1.59%)×80%(含自發自用電量)。

《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指出:

源網荷儲、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的風電、光伏發電,以及2025年6月18日(含)以后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光伏、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產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等項目,除自發自用電量以外的上網電量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原則上按照光伏、深遠海風電、其他風電等技術類型分別設置機制電量規模,分別組織競價。單一類別競價主體較集中或整體規模較小、缺乏有效競爭時,不再分類組織,統一合并競價。具體組織分類以競價通知為準。

【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如下(單個項目實際結算的機制電量,根據項目實際電量、差價結算細則等規定執行):

集中式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裝機容量(交流測)×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廠用電率)×機制電量比例上限。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機制電量=裝機容量(交流測)×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廠用電率)×機制電量比例上限(含自發自用電量)。機制電量結算時扣除自發自用電量,即“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實際結算機制電量=競得機制電量-自發自用電量。

原文如下:

關于印發《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5〕577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山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華電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大唐山東發電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山東分公司、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華北大區、中國三峽集團山東分公司、山東核電有限公司:

為推動新能源高質量發展,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5〕576號)等文件規定,省發展改革委、山東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

山東省能源局

2025年8月6日

附件

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根據《關于印發

第二條 【實施范圍】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能源項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即全容量并網,下同)的風電、光伏發電(以下簡稱新能源項目)。

任何單位不得將配置儲能作為6月1日及以后投產風電、光伏發電核準、并網、上網等的前置條件。

第三條 【全容量認定方式】新能源項目全容量規模,以項目核準(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下同)為準。

第四條 【并網時間認定方式】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以項目首次并網時間為準,其中風電、集中式光伏和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項目,為電網企業發電設備啟動試運票中標注的“開工時間”;10千伏(不含)以下低壓分布式光伏項目,為電網企業現場驗收調試并網時間。首次并網前,新能源項目需全容量建成。

第五條 【分布式項目并網條件】分布式項目全容量并網時

應滿足“四可”(可觀、可測、可調、可控)條件,具備在線參與電力系統調節能力。

第六條 【分期(批)項目全容量認定方式】分期(批)并網的項目,應在核準(備案)文件中明確分期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或分別辦理核準(備案)文件。投產規模與核準(備案)文件中分期(批)建設內容一致的,視同為當期(批)項目按照核準(備案)文件全容量并網。對于分期(批)建設的項目,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按程序組織并網驗收。

第七條 【分期(批)項目機制電價認定方式】分期(批)并網項目可按期(批)參加機制電價競價,按期(批)確定全容量并網時間。新能源項目競得機制電量后分期(批)并網的,按未全容量并網處置。對于具有多個機制電量、機制電價的同一個場站,若分期(批)分別參與市場交易,其每期(批)發電設備應具備獨立計量、獨立控制、獨立預測等功能。

第二章  競價主體

第八條 【競價組織主體】新能源競價工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承擔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九條 【競價申報主體】競價申報主體為已投產和計劃次年12月31日前投產(首次競價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電價執行范圍的新能源項目。

第十條 【競價申報主體例外情況】源網荷儲、綠電直連等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的風電、光伏發電,以及2025年6月18日(含)以后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光伏、2025年6月1日(含)以后投產的大型工商業分布式光伏等項目,除自發自用電量以外的上網電量全部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不納入機制電價執行范圍。

第十一條 【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符合競價條件的分布式光伏項目可自主參與競價,也可委托競價代理商代理參與。委托代理商競價的雙方需簽訂《競價代理委托書》。現階段,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應具備售電公司資質。售電公司代理參與競價前,應在山東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公示。

第十二條 【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參與方式】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每次競價所代理項目總容量應不高于10萬千瓦(項目個數不作限制)。同一場次中,同一分布式項目只可選擇一家代理商作為其競價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競價申報主體條件】競價申報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和獨立簽訂合同的法人或自然人(自然人僅針對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

第十四條 【同一競價主體項目】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名下的新能源項目,參與機制電價競價申報項目數量、容量不受限制。

第十五條 【競價申報主體信用要求】競價申報主體在競價過程中應承諾滿足以下條件,如有隱瞞將被強制退出競價,中標結果無效,競價申報主體最高層級控股公司在山東所有項目禁止參加未來三個年度的競價:

(一)沒有處于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或進入破產程序;

(二)沒有處于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文件確認的禁止競價的范圍和處罰期間內;

(三)近三年沒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沒有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其服務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未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五)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十六條 【競價申報主體資質要求】

(一)已投產項目

1.風電(含分散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項目

應提供項目已納入省級及以上能源規劃、專項規劃或年度建設計劃的證明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與電網企業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身份證等,下同)。

2.分布式光伏項目

(1)自然人戶用光伏。應提供項目備案文件、戶主法定身份證明(身份證等,下同)、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戶主本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

(2)非自然人戶用光伏、2025年6月1日—6月17日(含)投產的一般工商業光伏。應提供項目備案文件、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身份證等,下同)、項目營業執照、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

(二)未投產項目

1.風電(含分散式風電)、集中式光伏項目

應提供項目已納入省級及以上能源規劃、專項規劃或年度建設計劃的證明文件,項目核準(備案)文件、營業執照、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出具的《接入系統設計方案書面回復意見》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

2.分布式光伏項目

(1)自然人戶用光伏。應提供項目備案文件、戶主法定身份證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出具同意接入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或《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確認單》、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房產證、宅基地證、或者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戶主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

(2)非自然人戶用光伏。應提供項目備案文件、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出具同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研究答復單》或《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確認單》、發電地址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證、宅基地證、或者鄉鎮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產權證明)、合同能源管理協議或發電地址租賃協議(利用非自有場所建設)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

(三)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應提供售電公司《市場主體入市協議》、與被代理項目簽訂的《分布式光伏項目競價代理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法定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等材料,如非企業法定代表人辦理還需提供《競價授權委托書》、受托人法定身份證明。被代理項目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分布式光伏項目”要求提交相應材料。

第三章  競價電量

第十七條 【競價電量總規模】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當年完成情況預計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

第十八條 【競價組織分類】原則上按照光伏、深遠海風電、其他風電等技術類型分別設置機制電量規模,分別組織競價。單一類別競價主體較集中或整體規模較小、缺乏有效競爭時,不再分類組織,統一合并競價。具體組織分類以競價通知為準。

第十九條 【申報充足率】申報充足率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充足率=∑該類型參與出清競價主體申報機制電量/該類型機制電量總規模。

第二十條 【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如下(單個項目實際結算的機制電量,根據項目實際電量、差價結算細則等規定執行):

集中式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裝機容量(交流測)×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廠用電率)×機制電量比例上限。

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機制電量=裝機容量(交流測)×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1-廠用電率)×機制電量比例上限(含自發自用電量)。機制電量結算時扣除自發自用電量,即“自發自用余電上網”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電)實際結算機制電量=競得機制電量-自發自用電量。

(一)“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為該發電類型電源近三年全省平均發電利用小時數,考慮技術進步適當調整后確定。

(二)“廠用電率”,為該發電類型電源近三年全省平均廠用電率。

(三)“機制電量比例上限”,在每年競價通知中發布。

第四章  競價機制

第二十一條 【申報價格要求】申報價格含增值稅,單位為“元/千瓦時”,保留小數點后面3位。

第二十二條 【競價上下限】競價上限,根據新能源項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現階段競價下限,原則上參考先進電站造價水平(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電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確定。后期適時取消競價下限。

第二十三條 【申報充足率檢測】價格出清前應開展申報充足率檢測,當競價主體參與出清的電量規模達不到充足率要求時,則該類型機制電量總規模予以縮減,直至滿足最低要求。

第二十四條 【價格出清機制】競價采用邊際出清方式確定出清價格,即將所有同類型競價項目按其申報電價由低到高進行排序,取最后一個入選項目報價作為所有入選項目的機制電價。

第二十五條 【邊際機組處置方式】當只有1個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時,該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按實際剩余機制電量出清(對應折算的機制電量比例四舍五入,下同)。當2個及以上項目按出清價格申報時,上述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按裝機容量占比,分配剩余機制電量。

如邊際機組入選電量小于其機制電量50%的,取消最后入選項目的入選結果,機制電價取前一個入選項目的申報價格。出清價格為申報價格下限時,該場次自動取消。

第二十六條 【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根據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合理確定,在每年競價通知中發布。

第二十七條 【機制電價起始時間】機制電價按項目申報投產時間的次月1日開始執行。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自入選次年1月1日開始執行(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競價申報前投產的項目,自公布競價結果次月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未滿足“四可”考核】投產時未滿足“四可”條件的分布式項目,在滿足“四可”條件當月月底前覆蓋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

第五章  競價程序

第二十九條 【競價組織時間】競價工作原則上于每年10月份組織,首次競價于2025年8月份組織。

第三十條 【發布競價通知】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發布年度競價通知,競價通知主要包括:競價申報主體、競價組織分類、申報充足率、競價電量規模、競價上下限、執行期限、監督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發布競價公告】競價通知發布5個工作日內,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發布競價公告,競價公告應包括:競價平臺(網址)、競價時間安排、競價組織程序、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提交競價資料】擬參與競價的新能源項目應根據競價公告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報基本信息、提交相關資質材料、申報電價、提交履約保函。申報電價在初次提交期限截止后自動封存,不得更改。其他審核未通過的,統一回退并限期修改,逾期未重新提交或提交仍未通過審核的,取消競價資格。

第三十三條 【審核競價資料】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對新能源項目提交資料的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核。

因履約保函開具不符合規定,在競價平臺系統被審核退回并備注“該筆保函可作廢”的,視同受益人自動放棄追索權,無須書面確認同意,競價申報主體可憑“該筆保函可作廢”信息,到銀行作廢履約保函。

第三十四條 【申報價格出清】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對通過審核的項目進行價格出清。

第三十五條 【出清價格公示】價格出清結束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對出清的項目名稱、項目類型、機制電量比例、機制電價標準等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競價申報主體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須在公示期內提出,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期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競價結果。

第三十六條 【公布競價結果】公示期結束且無異議后,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將競價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負責發布競價結果。

第三十七條 【簽訂購售電合同】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要在辦理項目并網服務流程時,與新能源項目完成含差價結算條款的購售電合同簽訂工作,明確項目基本情況、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價格、結算參考價格、差價結算方式、執行期限等內容。

增量項目競價前已經完成購售電合同簽訂的,暫不重簽合同,差價結算等相關事項按照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未入選項目權利】當次競價未入選項目可繼續參與后續競價,獲得機制電量前可正常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含中長期交易等)。當次競價入選公布的項目不可再次參與后續競價。

第六章  保障機制

第三十九條 【已投產項目保函要求】擬參與競價的已投產項目,原則上不需開具履約保函。

第四十條 【未投產項目保函要求】擬參與競價的未投產項目,需提交在國內銀行營業網點開具的履約保函。履約保函應嚴格按照模板開具(模板詳見附表)。模板內容原則上不允許修改,如有修改銀行擔保責任不因修改而減輕。保函開具金額應大于或等于按以下公式計算出的金額。

(一)單個項目履約保函金額=項目核準(備案)裝機容量(交流測)×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電源競價上限×10%(金額四舍五入取整到千元,下同),且不低于6000元。首次競價相關參數以2025年競價通知為準。

(二)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履約保函金額=∑(被代理光伏項目備案裝機容量(交流測)×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電源年度發電利用小時數×上一年度競價通知中發布的該類型電源競價上限×10%,且被代理的單個項目不低于6000元)。首次競價相關參數以2025年競價通知為準。

(三)上一年度該類型未組織競價的,開具履約保函時參照最近一次年度競價參數執行。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戶用項目保函要求】未投產的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項目,自主參與競價的,原則上不需開具履約保函;委托競價代理商代理參與競價的,代理商需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要求合并開具履約保函。

第四十二條 【同一競價主體項目保函要求】單一競價項目,最多開具一份履約保函。同一發電企業申報多個未投產項目的,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要求按項目逐一開具履約保函,也可合并開具一份履約保函。

第四十三條 【合并開具保函責任】合并開具履約保函的,如開具保函不符合審核要求,該保函涉及項目將全部退回至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或發電企業。

第四十四條 【保函有效期】履約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申報投產時間向后推9個月,其中按單個項目開具履約保函的,按該項目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開始計算;合并開具履約保函的,按該保函所擔保項目中最晚1個項目的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五條 【保函退還機制】競價結束后,按單個項目開具履約保函的,未入選新能源項目可申請退還履約保函,入選項目全容量并網后可申請退還。分布式光伏競價代理商所代理項目,以及同一發電企業申報多個項目合并開具一份履約保函的,其入選項目全部全容量并網后可申請退還。

第四十六條 【未按期投產考核(6個月內)】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晚于申報投產月份,但不超過6個月(含,按自然月計算)時,該項目申報投產次月1日至實際投產日期當月月底前覆蓋的機制電量自動失效,機制電價執行起始日期不變。

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根據延期天數(自申報投產時間次月1日至實際投產日期)每日扣除該項目對應履約保函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違約金在項目實際投產后,采用一次性扣除方式從履約保函中扣除。

第四十七條 【未按期投產考核(超過6個月)】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時間較申報投產月份,晚于6個月以上時(按自然月計算),該項目當次競價結果作廢,扣除該項目對應全部履約保函,并取消該項目未來三個年度的競價資格。

第四十八條 【保函資金用途】扣除的履約保函資金納入系統運行費,由全體用戶分享。

第四十九條 【特殊問題免責條款】因重大政策調整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新能源項目全容量并網延期的,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可免于履約保函資金以及后續競價資格考核。

第五十條 【其他保證方式】具備條件時,新能源項目可通過保證金、履約保證保險等方式參與競價。

第五十一條 【競價申報主體責任】競價申報主體應自覺維護競價秩序,嚴格遵守國家相關規定,真實填報和提供相關競價信息,不得施行操縱市場、串通報價及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申報主體涉嫌違法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置,其最高層級控股公司在山東所有項目禁止參加未來三個年度的競價。

第五十二條 【競價組織主體責任】競價組織主體及其相關工作人員要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不得違規獲取或者泄露未經授權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三條 【風險提示】機制電價競價由新能源項目自愿參加,因參與競價產生的機制電量縮減、履約保函資金扣減和項目競價資格取消等風險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執行時間】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

分布式光伏項目競價代理委托書(模板).docx

見索即付履約保函(模板).docx

競價授權委托書(模板).docx

競價信息填報承諾書(模板).docx

關于2025年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5〕578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有關市場主體:

根據《關于印發<山東省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5〕576號)《關于印發<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的通知》(魯發改價格〔2025〕577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開展2025年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競價主體

(一)主體范圍。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投產(全容量并網,下同)的風電、光伏項目。

(二)組織分類。分風電(含深遠海風電,下同)、光伏兩個項目組,分別組織競價、出清。

二、競價參數

(一)電量規模。機制電量總規模為94.67億千瓦時(按全年計算,下同),其中,風電為81.73億千瓦時,光伏為12.94億千瓦時。

(二)申報充足率。風電、光伏競價申報充足率下限均為125%。

(三)機制電量比例。單個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風電為70%,光伏為80%。

(四)競價上下限。競價上限風電、光伏均為每千瓦時0.35元,競價下限風電為0.094元,光伏為0.123元。

(五)執行期限。機制電價執行期限深遠海風電為15年,其他項目為10年。

(六)單個項目機制電量計算公式(具體結算電量根據項目實際電量、差價結算細則等規定執行)。

1.陸上風電機制電量=該項目核準裝機容量×2417小時×(1-廠用電率2.27%)×70%。

2.海上風電(省管海域、深遠海)機制電量=該項目核準裝機容量×2860小時×(1-廠用電率2.65%)×70%。

3.分散式風電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2417小時×(1-廠用電率2.27%)×70%(含自發自用電量)。

4.集中式光伏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1253小時×(1-廠用電率1.59%)×80%。

5.分布式光伏機制電量=該項目備案裝機容量(交流側)×1253小時×(1-廠用電率1.59%)×80%(含自發自用電量)。

三、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印發5個工作日內,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應發布競價公告,明確競價流程、時間安排等具體事項;10個工作日內,將本《通知》和競價公告向已經出具《接入系統設計方案書面回復意見》《分布式光伏接入系統方案項目業主確認單》《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設計方案報告研究答復單》或《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接入系統方案答復單》的新能源項目告知到位。

(二)競價最終結果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另行公布。

(三)未盡事宜,根據《山東省新能源機制電價競價實施細則》執行。

競價監督電話:0531-51785707(工作日)

競價監督郵箱:shihuanan@shandong.cn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能源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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