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們對中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的實用價值認識不足,行業內對風光互補發電系統的應用成果宣傳也不夠,用戶對產品品質了解更少,且鑒別缺乏依據;行業缺乏有效的認證標準與手段;市場對中小風電產品的監管不力,售后不及時或干脆沒有售后服務;大量的劣質產品造成的失敗案例的負面影響使用戶對中小型風電產品失去信心。
七、行業發展建議
鑒于國家在《“十二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十二五”規劃》以及《風力發電科技發展“十二五”專項規劃》都對中小型供電系統提出“鼓勵因地制宜建設中小型風電項目,就近接入電網,立足本地消納,使本地區風能資源盡快得到有效利用。”在此基礎上,發揮離網型具風光互補作用的新能源供電系統清潔無污染的優勢,提升我國新能源利用水平,提出以下建議:
(一)調整產業政策方向,提升中小型風能產業的戰略地位
我國中小型風力發能產業的發展歷史和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政府的政策對中小型風力發電產業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中小型風能產業一直以來都是被設置在某種大產業的邊緣經濟中自生自滅,這與朝氣蓬勃地新興產業不相匹配。為了解決中小型風能行業發展的不諧調因素,國家應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和激勵措施來規范和引導我國的中小型風能產業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建議根據我國國情,將風光互補離網和并網發電系統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各級部門《“十二五”新能源產業發展規劃》中,以提升中小型風能產業的地位。同時,適當借鑒國外的激勵政策和機制,制訂以下政策,以推動我國中小型風能產業的發展。
(1)從宏觀角度研究中小型風力發電機并網的政策,出臺允許中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并網的“鼓勵中小型可再生能源分布式發電”條例,并照顧到利益相關方;
(2)將中小型風力發電機組(包括風力提水機組)納入“農機補貼”的范疇,參照農機補貼的方案給予購機補貼,補貼比例不小于50%。對城鎮居民自發購買的該產品,用于發電自用,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助;
(3)鼓勵出口。國家對為了進入國際市場而獲得國際認證(如美國的UL認證、歐洲的MCS 和CE 認證等)的企業給予認證補助,對出口產品建立出口退稅制度,也可以幫助企業在國外開展示范項目或先導項目的方式給予支持。
(二)明確風光互補離網供電系統以及分布式發電系統的補貼方式
對此,有兩種可能:一是借鑒原有的新能源的補貼政策,對其組件和發電項目的補貼辦法按《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補貼;二是根據其發電量的多少進行電價補貼。如采取此種方式,則應明確計量方式和計量標準,并根據不同氣候條件采取階梯電價的方式進行補貼。
(三)建立標準體系并制修定現行標準,積極采用IEC國際標準,參與國際競爭
目前,美歐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小型風力發電機組主要用于并網的分布式發電,同時他們已經建起各自的標準體系,并以相關標準作為行業發展的技術支撐。
歐美國家設立的標準,已經對我國產品構成壁壘。
我國的中小型風力發電系統,雖然目前還不允許并網,但已經從偏遠農牧地區的小型戶用照明供電為主,轉向農業生產用電、工業生產用電和商業化服務用電為主,中小型風力發電系統的分布式應用、風光柴儲微電網和智能電網已經蓄勢待發。原來以適用于農牧民解決無電地區用電問題需求而制定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并網的要求。
中小型風力發電系統必須滿足一定的技術要求和安全要求,保證電能品質和系統的安全,必須經過檢測和認證,才有可能被連接到電網上。因此,中小型風電的標準必須先行建立。在標準的基礎上,強化檢測和認證,產業就能得到有序發展,偽劣產品才不至于坑害整個產業;引導企業的產品先高處發展,同時也為低劣產品的銷售設置了障礙;然后與世界接軌,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所以我們應當緊盯國際上相關產業標準的發展,并制定相應的我國的標準,從而縮小我國產品和國際上同類產品的距離,走向世界。當前,我們應當加快根據IEC61400-2和其它IEC 的相關標準以及AWEA 和BWEA 的相關標準,組織力量,
制定我國類似的標準。
(四)通過認證制度建立準入門檻,列入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