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用地包括施工中臨時堆放建筑材料、施工人員臨時生活居住、設備臨時儲存所占場地、拌合系統、風力發電機組吊裝時臨時施工道路和其它施工中所需占用的臨時性用地,上述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二、充分利用風能資源,依法規范風電項目用地行為
各縣(市、區)政府及土地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格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6〕307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地區土地等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308號)的要求,風電用地出讓金一律執行工業用地最低出讓金標準足額征收,不得借招商引資、擴大內需規避土地有償使用,變相減免和零地價出讓土地。臨時用地收費標準,按照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一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土部門與施工單位根據占地位置、類型、面積等實際情況達成的協議確定。對于國有未利用土地,可以按企業臨時用地的時間、面積,按土地出讓價格折算為年租金方式征收。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風電場建設項目用地管理,合理確定地價標準,依法征收土地出讓金,為風電投資開發商創造優良的投資環境。
三、切實加強對風電場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項目按計劃如期完成
為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確保建設項目盡快開工建設,防止批而不用,延長開工時限,造成擴大內需的資金和土地不能及時充分利用,根據有關規定,凡在我市投資建設的風電項目自核準之日起兩個月之內開工建設,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土地出讓價格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兩個月以后三個月以內開工建設的,土地出讓金按照《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所對應的土地等別的標準執行,足額征收;三個月仍不能開工建設的,依據《甘肅省發改委關于印發甘肅酒泉千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十一五”建設工作有關問題會議紀要的通知》(甘發改能源〔2008〕149號)的有關要求,將終止該項目,另行選擇項目業主開發建設。各縣(市、區)及市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風電項目建設的監督與管理,風電投資開發企業應主動接受監督管理,加快建設步伐,確保發揮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