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堅決打擊非法開采和超控制指標開采。國土資源部要進一步鞏固稀土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成果,加大稀土勘查開采監管力度,嚴格稀土開采總量控制指標管理,加強對重點稀土產區的聯合監管。堅決取締非法開采,嚴格禁止超控制指標開采,對重大非法開采案件要掛牌督辦,依法追究企業和相關人員責任。重新審核已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和開采許可證,向社會公布合法采礦企業名單。加快建立規范稀土開采秩序和監管的長效機制。
(十一)堅決打擊違法生產和超計劃生產。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立即開展稀土生產專項整治行動,向社會公布合法生產企業名單,加強對國家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無計劃、超計劃生產企業要責令停止國家指令性計劃管理產品的生產,追查礦產品來源,對違法收購和銷售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取消生產許可和銷售資質,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十二)堅決打擊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行為。環境保護部要立即對稀土開采及冶煉分離企業開展環境保護專項整治行動,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未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對沒有污染防治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不正常、超標排放或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依法責令立即停產,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依法注(吊)銷相關證照。
(十三)堅決打擊稀土非法出口和走私行為。海關總署要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立即開展稀土出口秩序專項整治行動,加大審單、查驗力度,依法嚴懲偽報、瞞報品名,以及分批次、多口岸以“貨樣廣告品”、“快件”等方式非法出口和走私稀土行為。
四、加快稀土行業整合,調整優化產業結構
(十四)深入推進稀土資源開發整合。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全國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整體部署,掛牌督辦所有稀土開發整合礦區,深入推進稀土資源開發整合。嚴格稀土礦業權管理,原則上繼續暫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開采登記申請,禁止現有開采礦山擴大產能。
(十五)嚴格控制稀土冶煉分離總量。“十二五”期間,除國家批準的兼并重組、優化布局項目外,停止核準新建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禁止現有稀土冶煉分離項目擴大生產規模。堅決制止違規項目建設,對越權審批、違規建設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責任。
(十六)積極推進稀土行業兼并重組。支持大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通過聯合、兼并、重組等方式,大力推進資源整合,大幅度減少稀土開采和冶煉分離企業數量,提高產業集中度。推進稀土行業兼并重組要堅持統籌規劃、政策引導、市場化運作,兼顧中央、地方和企業利益,妥善處理好不同區域和上下游產業的關系。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定推進稀土行業兼并重組的實施方案。
(十七)加快推進企業技術改造。鼓勵企業利用原地浸礦、無氨氮冶煉分離、聯動萃取分離等先進技術進行技術改造。加快淘汰池浸開采、氨皂化分離等落后生產工藝和生產線。發展循環經濟,加強尾礦資源和稀土產品的回收再利用,提高稀土資源采收率和綜合利用水平,降低能耗物耗,減少環境污染。支持企業將技術改造與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加快推進技術進步。
五、加強稀土資源儲備,大力發展稀土應用產業
(十八)建立稀土戰略儲備體系。按照國家儲備與企業(商業)儲備、實物儲備和資源(地)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建立稀土戰略儲備。統籌規劃南方離子型稀土和北方輕稀土資源的開采,劃定一批國家規劃礦區作為戰略資源儲備地。對列入國家儲備的資源地,由當地政府負責監管和保護,未經國家批準不得開采。中央財政對實施資源、產品儲備的地區和企業給予補貼。
(十九)加快稀土關鍵應用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按照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總體要求,引導和組織稀土生產應用企業、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大力開發深加工和綜合利用技術,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支撐。
六、加強組織領導,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十)建立完善協調機制。要進一步發揮稀有金屬部際協調機制的作用,統籌研究國家稀土發展戰略、規劃、計劃和政策等重大問題。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稀土辦公室,統籌做好稀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制定稀土開采、生產、儲備、進出口計劃等,納入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牽頭做好年度計劃實施、行業準入和稀土新材料開發推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