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監會于3月1日發布了《關于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風電安全工作,分別從風電場的設計、建設、并網、運行、調度、監管六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旨在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全過程管理。
近年來,中國風電的發展已經步入大規模集中接入、高電壓遠距離輸送的新階段,電網及風電場的安全穩定運行面臨著巨大壓力。在2011年連續出現風電大規模脫網事故之后,國家電監會組織開展了全國風電安全檢查和一系列專題調研工作,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梳理和分析,編制形成了《意見》。
《意見》要求從風電場設計與設備選型源頭加強安全管理,明確了風電場設計及風電企業設備選型原則。規范了風電建設、監理、質量管理、驗收管理及電網送出工程建設等方面工作,要求強化風電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管理。對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風電場并網檢測、風電并網運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意見》還規定了風電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電網企業相關工作要求,明確了電力調度機構在風電調度管理中的職責。《意見》同時指出,要加強風電安全監管工作,未執行本《意見》要求、造成電力安全事故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
附件:《關于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風電安全工作,強化風電設計、建設、并網、運行和調度等全過程安全管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的可靠供應,促進風電安全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風電場設計與設備選型管理
(一) 設計(咨詢)單位要嚴格設計流程、加強設計管理。對于符合國家規劃的新建風電場,要加強對風資源、建場條件的論證,預可研、可研、施工設計等各階段的設計方案要滿足相關設計深度要求并通過設計審查。項目設計方案如有重大變更,應組織開展論證,必要時要重新開展該階段勘察設計與審查工作。
(二) 風電場接入系統設計要對可能引起的系統電壓穩定問題進行研究,優先考慮風電機組無功調節能力,合理確定風電場升壓站動態無功補償方案。電力調度機構應參與接入系統的設計審查,根據電網運行情況,提出具體審查意見。
(三) 分散式風電設計要充分考慮當地電網一次和二次設備狀況,對風電機組選型和電網改造提出明確要求,滿足電網的調壓需要。
(四) 風電場二次系統設計要滿足國家和行業相關技術標準以及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并應征求電力調度機構意見。風電場監控系統設計要滿足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的相關規定,實現風電場運行信息和測風信息上傳電力調度機構,滿足風電場有功功率、無功電壓自動調節遠方控制的要求,并設置統一的時鐘系統。禁止通過公共互聯網絡直接對風電機組進行遠程監測、控制和維護。
(五) 設計單位要優化風電場集電系統設計,應優先選用上出線機端升壓變壓器,以減少電纜終端使用數量;集電系統電纜終端應選用冷縮型或預制型,適當提高電纜終端交流耐壓和雷電沖擊耐壓水平。集電系統應綜合考慮系統可靠性、保護靈敏度及短路電流狀況選擇合理的中性點接地方式,實現集電系統永久接地故障的可靠快速切除。
(六) 設計單位應根據風電場所在地區合理確定雷電過電壓保護設計等級及保護接線,多雷區風電場應適當提高設備防雷設計等級,防雷引線選型和風電場接地電阻應滿足相關防雷標準要求,機組葉片引雷線及防雷引下線應優先采用銅質導線。海上、海島、沿海地區風電場應注重差異化設計,提高風電機組的防臺風、防腐蝕能力。風電機組機艙內設備及動力電纜應采用防火設計,采用阻燃材料,提高風電機組的防火能力。
(七) 風電企業要加強設計(咨詢)單位和風電設備的招標管理,嚴格設計審查,防止因低價中標導致設備質量下降。風電企業與風電設備制造企業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應明確要求風電設備制造企業對制造原因引起的設備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治;提供風電機組保護設置參數和電氣仿真模型等資料;開放涉網保護參數的設置權限。
(八) 風電企業應選擇經掛網試運行且檢測合格的風電機型。并網風電機組應具備低電壓穿越能力,并具備一定的過電壓能力。規劃總裝機容量百萬千瓦以上的風電基地,各風電場應具備一定的動態無功支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