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美國在海上風力渦輪機安裝方面的能力存在缺失。海上風電渦輪機常常重達450噸,高約百米,其安裝需要有一個巨大的海上平臺進行支撐。深海集團總裁克里斯·范·比克(Chris van Beek)表示:“目前美國在這方面沒有任何一種船只可以承擔起這個角色。”(1英尺約合30.48厘米)
此外,美國海上風電項目的補貼太低,使得從國外引進船舶的成本太高。因此,美國的海上風力渦輪機常常是完成了組件安裝,但卻難以繼續(xù)。目前,新澤西州正在通過建造全美首個渦輪機安裝船來解決該問題,他們已經(jīng)完成了船體部分,希望到2014年前可以進行試航。
最后,美國聯(lián)邦和州級政府面臨管轄沖突。每個海上風電項目的發(fā)展都需要兩個基本的配套要素:一是獲得建設場地的使用權;另一個是與電網(wǎng)簽訂合同,從而將電力在一定時期內(nèi)以固定價格出售給電網(wǎng)。
在歐洲,這兩項是捆綁操作的:即政府直接將建設場地和合同捆綁后進行拍賣。但在美國,海上風電項目的合同簽訂是與州政府,而建設場地的審批則由聯(lián)邦內(nèi)政部管理。因此,項目開發(fā)方常常是全力以赴解決了建設場地問題,但卻疏忽了合同問題。
深海集團的首席執(zhí)行官杰夫?格瑞波斯基(Jeff Grybowski)表示:“這樣就會存在一種可能性,即某個開發(fā)商費盡艱辛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但之后卻未能成功簽訂項目合同。” (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