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中對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提出了六項要求。其中,擴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規模成為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按時發放的重要保障。
基金難以滿足需求
根據20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稍偕茉窗l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稍偕茉措妰r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其中,電價附加和專項資金分別由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主管。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等相關項目開發。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于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中國可再生能源學會副理事長趙玉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去年我國的可再生能源基金有財政部的專項資金約100億元,電價附加差不多有200多億元,但是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的不斷發展,基金還是不能滿足日益增長可再生能源裝機量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