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風電行業的特征之一就是合作社所有制或者稱之為協會。在上個世紀 80 年代和 90年代初安裝的大部分風力發電機,曾經并且現在仍然為地方合作社或者協會所擁有。那時,丹麥國內的各個風力發電“協會”通常都是草根階層的積極分子,他們為了取得安裝風力發電機的許可而四處奔走,并積極參與公眾辯論。

后來,私人對風力發電機的所有逐漸取代了合作社所有。而現在,丹麥的各種機構和大型能源公司在風電場的建設和所有權方面占有越來越大的份額,尤其是大型的風電場。但是,合作社所有制依然是個重要的因素,而從2009 年 1 月生效的新立法目的也在于鼓勵地方對風能利用項目的參與和擁有。新的丹麥可再生能源法案規定,所有新的風電項目必須要由當地民眾持有至少 20% 的所有權。丹麥的風力發電合作社通常是合伙人制,以合作社的方式進行日常運轉。從法律角度考慮,他們需要實行合伙人制,這是因為如果以合伙人的形式,用私人收入申請風力發電機的貸款,利息可以享受稅收減免,而合作社就不行。所以,丹麥風力發電合作社通常以合伙人的形式出現,共同負擔債務。實際操作中,這種共同的多項債務的風險被減少到最小,還保證風力發電機必須完全上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