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整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將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條件中“具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供電營業區”調整為“具有供電營業區雙邊達成的劃分協議書或意見”。
(二)做好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備案管理
1. 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屬于輸電、供電業務。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應當向派出機構申請備案。派出機構在電力企業取得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副本上標注其業務情況。
2. 與國(境)外方簽訂購售電合同的電力企業負責備案申請工作。
3. 電力企業申請跨國(境)電力業務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基本情況;
(2)有關部門對從事跨國(境)電力業務的批準文件;
(3)與國(境)外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調度協議;
(4)委托國內其他企業參與跨國(境)電力業務活動的,還應當提供委托事項和受委托企業的基本情況,以及委托合同、協議等;
(5)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強電力業務許可管理,促進電力行業大氣污染防治
(一)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要求,派出機構對未按規定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燃煤發電企業,依法不予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按照國家能源局統一部署,進一步有序做好小火電機組市場退出工作。根據各地小火電機組關停計劃和時間安排,派出機構對到達關停時限的機組要按程序注銷其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不得繼續并網運行。
(三)加強對持證燃煤發電企業環保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持續性監管。
1. 派出機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環保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對已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但環保設施未正常投運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發電企業,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
2. 對于列入脫硫、脫硝、除塵改造計劃的發電機組,派出機構應在其許可證中標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機組,應當通知調度機構調后其在發電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