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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來源:國家能源局 瀏覽數:1002
3. 因環保問題被有關部門責令關停的,派出機構應依法撤銷其電力業務許可證,并明確不得繼續并網發電。 4. 有關派出機構要重點強化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燃煤電廠環保設施改造和排放的跟蹤監管力度,對違反許可制度的企業,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本通知下發前有關電力業務許可證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電力企業從事跨國(境)電力交易業務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之日起60日內向派出機構提交備案材料。
國家能源局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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