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例外情況下的執行服務和維護的資質本政令9(3)部分是授予給掃風面積小于200m2 的風電機組業主的資質,業主要能夠提供風電機組相關的培訓、維護和服務的足夠經驗的文件證明。
此外,如果業主自安裝起就自行維護的,資質也可能被授予特定的老型號掃風面積大于200m2 風電機組業主。
如果一個公司或個人不能滿足11(4)部分的條件,可能依照9(3)部分來獲得資質,以維護和服務特定型號的掃風面積小于200m2的風電機組,如果該公司和個人能夠提供針對討論的風電機組相關的培訓和維護和服務的足夠經驗的文件證明。
資質基于轉交給丹麥風電機組認證體系能源機構秘書處的申請來授予。申請必須包括:
(1)業主的名字,通訊地址,電話和郵箱(如果可能的話);
(2)需要服務的風電機組的確切信息,型號(制造,大小等),位置(安裝點),安裝日期;
(3)在Energinet.dk 上的GSRN 注冊號;
(4)具體的申請自行服務的原因;
(5)相關風電機組的培訓和知識技能的文件證明;
(6)例行維護的范圍和內容的描述(核對表),包括要求的服務手冊信息;
(7)秘書處可能在申請進程中要求提供其他補充文件。
如果風機被拆除或者售賣,資質自動消除。
4. 已超過設計壽命周期仍在運行的風電機組的服務檢查
已超過設計壽命周期仍在運行的風電機組的服務檢查,必須在依照服務手冊履行服務差別之外,至少要包括一次關于風電機組機構部件的檢查和評估,以便風電機組繼續運行。延長檢查在此政令的指導方針里有詳細的說明,包括服務檢查范圍的例子,因為超期運行的風電機組的服務檢查取決于各個風電機組的狀況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