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默克爾政府強調,發(fā)展可再生能源的道路不會改變,這是目前跨黨派達成的共識。德國面臨的問題不是要不要發(fā)展可再生能源,而是如何發(fā)展。新政府提出了平衡能源政策目標的“三角關系”——生態(tài)環(huán)境承受力、能源供應安全和能源可支付能力,并決定在2014年制定一個關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國家行動計劃,對太陽能、生物質能、陸地風能、海上風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合理布局和規(guī)劃。對此,默克爾總理指出:“我們不是為了要在任何地方都利用風能,風能的擴大利用必須在有成本優(yōu)勢的地方進行。”
2014年1月,德國推出了可再生能源新法案(EEG2014)草案,草案主要對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站的支持引入“容量上限”概念,從而意圖在2015年之前,將EGG2012框架下的所有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平均資金支持成本從每千瓦時17歐分降低至新法案下的每千瓦時12歐分。草案對陸上風電和海上風電都做出了容量上限控制與補貼機制改革的修訂。
陸上風電
(1)在2017年前的第一階段,通過靈活限額機制間接控制每年新增裝機容量,使其保持在240萬千瓦-260萬千瓦之間;
(2)取消所謂的對舊機組翻新升級獎勵以及風電場并網技術設施獎勵;
(3)以兩步參考電量模式來減少對風能資源豐富區(qū)的過度補貼。具體方法是:a.上網電價模型包括初始電價和基本電價兩部分,執(zhí)行期總和為20年。b.初始電價水平將由立法確定,執(zhí)行期設為5年。c.第6年將依據該風電場前5年經營情況修改電價:發(fā)電量低于參考電量的77.5%,初始電價將繼續(xù)執(zhí)行15年;超過參考電量的130%,初始電價立即終止;介于兩者之間的通過線性插值法確定初始電價延長時間。d.初始電價終結后,執(zhí)行每千瓦時4.95歐分的基本電價;
(4)新法案執(zhí)行的結果是要使2015年對陸上風電20年平均資助水平在2013年的基礎上降低10%到20%;
(5)新投產機組上網電價補貼實現階段性遞減,遞減率與過去12月的新增裝機量掛鉤并每季度調整一次:如果新增裝機控制在區(qū)間內,每季度的遞減率約0.4%,相當于每年1.6%;如果在區(qū)間外,則以20萬千瓦為臺階增加或減少電價遞減率;
(6)2017年以后,將通過招投標方式來確定對陸上風電的財政補貼標準。
海上風電
(1)將2020年和2030年海上風電發(fā)展目標分別從1000萬千瓦和2500萬千瓦大幅降低至650萬千瓦和1500萬千瓦;
(2)2020年前通過并網確認直接控制容量增長;(3)2030年之前通過招投標或者其他經濟有效的市場機制控制容量增長;
(4)海上風電上網電價由初始電價、基本電價和0.4%的直接營銷獎勵組成,執(zhí)行期總和為20年。初始電價普通模型是2017年前新投產機組初始電價為每千瓦時15歐分,之后每年遞減0.5歐分。初始電價壓縮模型則延長至2019年底,即2017年前新投產機組初始電價為每千瓦時19歐分,2018年為18歐分,2019年為17歐分;
(5)初始電價的執(zhí)行時間由海上風電離岸距離、水深等共同確定,到期后執(zhí)行海上風電基本電價。
7月24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德國《可再生能源法案》修訂案(即所謂的EEG2014或者EEG2.0),該法案將于2014年8月1日實施。當然,對于德國能源改革和歐洲能源市場的一些重要問題,還有待在后續(xù)的立法會議中進一步敲定。
從總體內容而言,相比EEG2012,EEG2014主要進行了幾個方面的修訂。(一)強制性的直接銷售義務。絕大部分可再生能源發(fā)電站不再采用固定電價,電力供應商直接在市場上售電,并將以電力市場價格的溢價模式獲得資助。(二)采取招標形式的財政支持。從2015年開始將組織一批地面光伏電站的示范招標項目,并以此來確定補貼水平和招標參與方各自的資助額度。到2017年,將以招標形式來決定財政資助。(三)小規(guī)模的裝機(100千瓦以下)項目將繼續(xù)受益于固定電價,也沒有強制要求在市場銷售。之前草案出來的時候,德國業(yè)內認為,可再生能源修訂改革將主要對中小型發(fā)電商產生影響。對于小型企業(yè)和市民合作社來說,如果沒有長期的FIT擔保機制,他們承擔不起巨大的投資風險。(四)用電密集型企業(yè)以及自發(fā)自用電力運營商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用將減少。
總之,EEG2014推出的主旨是固定上網電價將在2018年之前逐漸退出電力市場,取而代之的是競爭性招標等系統。此外,改革的另一大改變是直接營銷模式的引入,以促進可再生能源的市場一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