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業內人士指出,地方監管機構下發這種明顯帶有“偏向”性質的文件,屢次向“弱勢群體”發難,不講求法律和原則,有損政府主管部門的威信和公信力,也不利于改革的推進,應盡早修正。
1月5日,北京中度霧霾,中國風能協會秘書長秦海巖的心情一如這天氣,雖然斟酌良久的一份報告最終遞送國家能源局,但結果難料,仍無法讓人輕松。
為了這份名為“關于《華北區域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及山東省《關于修訂我省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中存在的問題”的報告,秦海巖和可再生能源行業的企業家、專家以及法學界人士進行了多次討論和研究,最終慎重地提交。報告名字雖長,但內容卻非常清晰,事情也并不復雜。
原華北電監局于2011年11月底印發了《華北區域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規范華北地區的風電場并網運行。原國家電監會與國家能源局重組后,山東省能源監管辦在《細則》基礎上進行了調整,于2014年6月9日印發《關于修訂我省風電場并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有關條款的通知》(以下簡稱《山東通知》),宣布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山東省內執行。
通知一出,輿論嘩然。 “《山東通知》提出了遙不可及的要求和過于嚴格的懲罰條款,帶有嚴重的歧視性且有違法嫌疑,給可再生能源發展帶來了不利影響和不良示范。我們通過遞送這份報告表達可再生能源行業的合理合法訴求,希望能得到答復。”秦海巖對《中國能源報》記者說。
三點質疑
中國能源研究會能源經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能源法研究會顧問吳鐘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能源法中心主任李艷芳等受訪專家對《山東通知》的合法性提出了三點質疑。
首先,《山東通知》涉嫌違反《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法》。2006年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明確規定,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力法》第八條明確提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吳鐘瑚認為,任何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均應在上述兩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山東通知》不僅沒有體現可再生能源電力保障性收購和優先調度原則,反而通篇都是對風電發電企業的限制性規定和懲罰措施。其制定的很多條款讓可再生能源企業望而卻步。”吳鐘瑚說,“這顯然會嚴重影響風力發電企業的投資積極性,阻礙行業穩定發展,有違《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也與當前國家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變革、努力建設生態文明的大方向相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