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仲裁基本情況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風電”或“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DM20141140號采購合同爭議案仲裁通知》([2014]中國貿仲京字第032377號),連云港中復連眾復合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或“連云港中復”)以公司在收貨后未能依約履行付款義務為由,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判令公司向申請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計人民幣8.4億元本金并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公司已經于2014年12月9日將相關情況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進行了公告,公告編號:臨2014-091。
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送達的申請人《DM20141140號仲裁案變更仲裁請求申請書》,申請人申請變更仲裁請求為裁令公司向申請人支付款項共計人民幣約8.4億元(包括到期應付款、逾期付款利息、法律服務費)并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公司已經于2015年7月2日相關情況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進行了公告,公告編號:臨2015-072。
二、仲裁事項進展情況
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收到連云港中復口頭告知的消息,公司持有的華銳風電科技(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華銳”)20,000萬元人民幣股權、華銳風電科技(江蘇)臨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臨港華銳”)3,000萬元人民幣股權、華銳風電科技集團(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華銳”)10,000萬元人民幣股權、華銳風電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華銳”)5,100萬元人民幣股權,以及公司在相關銀行的銀行賬戶已被司法凍結(凍結額度為500萬元人民幣)。
就上述股權司法凍結的情況,華銳風電于2015年8月21日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了查詢;根據前述查詢結果,華銳風電持有的江蘇華銳20,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江蘇臨港華銳3,000萬元人民幣股權、上海華銳10,000萬元人民幣股權被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凍結;華銳風電未查詢到福建華銳股權凍結的相關信息。就上述銀行賬戶司法凍結的情況,經華銳風電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核實,公司在前述銀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以下合并簡稱“凍結賬戶”)已被司法凍結,共被凍結額度500萬元人民幣,截至2015年8月21日實際凍結金額共計14,805.97元。同時,經華銳風電核查,并經華銳風電向江蘇華銳、江蘇臨港華銳、上海華銳核實,華銳風電及華銳風電子公司江蘇華銳、江蘇臨港華銳、上海華銳、福建華銳并未就上述股權和銀行賬戶司法凍結收到任何相關司法文書。上述相關子公司股權凍結期間,公司不能對該等股權予以處分;凍結賬戶司法凍結期間,允許資金匯入該等銀行賬戶,但公司無法支取(超出5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允許支取)。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因本案尚未判決,公司目前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就該案件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