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
(十五)加強軌道交通裝備、電力裝備、工程機械、船舶和海洋工程裝備、航空、汽車等裝備制造合作。深化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建材、鐵路等領域優質產能合作。
(十六)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遵循透明、負責的原則發展核能項目合作。
(十七)加強水電、風電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領域合作。
(十八)鼓勵和支持中國和中東歐國家加強產業園區和自由經濟區合作,深化產業鏈合作。
(十九)積極探討三方合作,拓寬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渠道。
(二十)歡迎并支持能源項目對話與合作中心倡議。
四、金融合作
(二十一)加快完善投融資合作框架,創新金融合作模式,支持實體經濟合作和優質合作項目,為“16+1合作”提供有力支撐。
(二十二)探討充分發揮100億美元專項貸款的作用、設立30億美元投資基金和人民幣中東歐合作基金的可能性,啟動中國-中東歐投資合作基金二期。
(二十三)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開展本幣互換、本幣結算、金融監管等合作。支持在中東歐國家建立人民幣清算安排。
(二十四)支持中國和中東歐國家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互設分支和開展多領域業務合作。
(二十五)研究探討設立中國-中東歐國家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二十六)歡迎和支持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絲路基金、歐洲投資銀行、歐洲復興開發銀行及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金融機構開展合作。支持中方有關倡議與歐洲投資計劃進行對接。
五、農林與質檢合作
(二十七)保持農業與質檢合作的快速發展勢頭。
(二十八)充分發揮位于索非亞的中國-中東歐國家農業合作促進聯合會的作用。每年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農業經貿合作論壇。
(二十九)鼓勵和支持中國和16國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在嚴格遵守有關法規和標準的前提下,相向而行,加強檢驗檢疫合作,共同促進食品農產品貿易安全發展和快速增長。中方歡迎符合相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16國食品農產品進入中國市場,致力于加快中東歐國家有關申請的審核過程。加強動植物衛生檢疫標準合作,就食品安全問題建立信任,促進全球食品安全。
(三十)加強農產品貿易、農業可持續生產、農產品深加工、農村發展和農業科技以及種植業和養殖業等方面合作,鼓勵建設農產品基地。
(三十一)支持在灌溉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節水灌溉技術與設備等領域開展合作。
(三十二)加強防洪和水管理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交流。
(三十三)拓展合作渠道,鼓勵全方位林業交流,支持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林業合作協調機制,定期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高級別林業合作會議。
六、科技、研究、創新與環保合作
(三十四)加強科技、創新與環保合作。根據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促進可持續發展。
(三十五)繼續舉辦16+1創新技術合作及國際技術轉移研討會。加強創新成果和產品應用開發和推廣。鼓勵和支持設立虛擬的16+1技術轉移中心。
(三十六)在確保遵守國際公認標準基礎上,加強在通信技術和應用方面合作,探討建立通信領域合作機制。
(三十七)鼓勵中國和中東歐國家開展聯合研究項目,促進雙方科技園區企業合作。
(三十八)考慮到中歐之間現有網絡空間合作,歡迎和支持在物聯網、大數據、下一代互聯網方面開展合作。
(三十九)以可持續方式加強在地質、采礦、空間規劃、城鎮化以及頁巖氣(法律允許的前提下)等領域合作,減少這些活動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
(四十)促進務實節能環保產業合作,探索在節能環保政策對話、自然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公眾意識和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