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教育、青年、體育和旅游合作
(四十一)密切中國和中東歐各國人民間的交往,鼓勵進一步便利雙方人員往來。
(四十二)逐漸完善16+1人文交流模式,提升合作規模和水平。落實《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合作行動指南》。
(四十三)定期輪流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舉辦部長級文化合作論壇和高級別智庫研討會,舉辦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季,定期組織記者互訪團等活動。積極考慮成立中國-中東歐國家文化合作中心。
(四十四)定期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輪流舉辦教育政策對話,支持高校聯合會建設。擴大中國和中東歐國家學生交流。加強在學歷學位與學分互認、合作科研、國別和區域研究等方面合作。鼓勵漢語在中東歐國家教學,加強中東歐國家語言在華教學。
(四十五)支持智庫交流與合作中心建設,重視發揮“中國與中東歐國家關系研究基金”的促進和引導作用。鼓勵和支持中方同中東歐國家漢學家之間的交流與聯系。
(四十六)定期舉行16+1旅游部門高級別會議。支持位于布達佩斯的中國-中東歐國家旅游促進機構和旅游企業聯合會發揮更大作用。
(四十七)每兩年舉辦一屆中國與中東歐青年政治家論壇。
(四十八)歡迎體育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四十九)歡迎新聞出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八、衛生合作
(五十)定期舉辦衛生部長論壇,推動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衛生合作促進聯合會。
(五十一)開展聯合衛生體制研究,定期舉辦學術研討會。擴大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往來。
(五十二)考慮到各國衛生體系多樣性、不同國情和法律框架,鼓勵建立“中國-中東歐國家公立醫院合作網絡”和“公共衛生機構合作聯盟”。
(五十三)支持加強傳統醫學領域的合作,增進中東歐各國對中醫藥的理解和認識,中方愿在相互認可有關法律框架和傳統的基礎上,與有意向的中東歐國家開展中醫藥合作。
九、地方合作
(五十四)歡迎和支持地方全面參加“16+1合作”框架下的各領域交流與合作,共促地方發展。
(五十五)每兩年在中國和中東歐國家輪流舉行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領導人會議。
(五十六)加強位于布拉格的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省州長聯合會建設,鼓勵和支持中東歐國家更多地方省州加入中國-中東歐國家地方省州長聯合會。
(五十七)鼓勵和支持發展友好省市關系。
(五十八)鼓勵和支持中國和16國首都市長開展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