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的操作性問題往往在于,規劃設計的“定位”可能與相關利益群體的激勵嚴重不相容,無法具有這種執行力。沒有地區與能源品種甘愿被“定位”為限制發展的,煤炭也不會愿意被“定位”為“落后的能源”,風電也不會甘愿被白白棄掉而損失收益。這也是規劃中形容詞之所以抽象的原因。
如果沒有對規劃過程中各種利益集團潛在“利益沖突”(critical competing interest)的有效考量,那么規劃就無法得到預期的結果。不考慮這種利益沖突,規劃執行必須遇到強烈的反彈,“墻上掛掛”。目前,多數能源項目的審批職權已經下放到省政府層面,對于各地方尋找適合自身的電力供應成本更低的方式,具有積極作用。所需要的是,在建立公平的競爭機制以解決利益之爭之前,如何通過其他的補充政策來彌補這種下放可能產生的漏洞。
從規劃來講,改造其基本的方法論,以起到信息溝通,發揮糾正外部性影響的作用,成為一個社會公共品,是應有之義。這方面的改造,從筆者的專業角度,可以包括:
明確規劃的編制范圍。完全市場競爭領域的規劃基本沒有必要。只有存在外部性的領域才需要編制規劃,包括負的外部性與正的外部性。前者比如大氣污染的不同區域間的聯防聯控,以及世界各國對各方面影響巨大的大水電與核電項目的政府審批控制;后一個比如電網/油氣管網的主干網走向設計與連通等。這將有利于形成一個更加規范與更大的市場,促進市場的公平競爭。
顯性處理不確定性。從全社會與政府公共政策視角,“2020年的電力需求是多少”,這甚至就不是一個正確的問題(當然,對市場中的企業,這是有意義的,因為企業的投資決策需要選擇并承擔風險,并且在多數情況下,它需要將政策環境視為給定)。能源與經濟系統都是開放的系統,人們的行動與政策的作用永遠會導致完全不同的結果。這個系統不具有可預測性,而具有可塑造性。這種不確定性需要顯性處理,建立更具有彈性的發展適應體系。
制定更有彈性的目標與政策。無論從哪個角度而言,“總量控制型”為代表的“命令-控制型”政策都是差政策,不具有隨時間與信息增加調整的靈活性,不具有合理的政策工具來實現與嚴格對應,很容易一刀切,不易操作或者操作過度。結構性政策與強度型政策更好,但是要解決“連續區間”上設定的問題,這需要明確的價值標準。
有了這樣的改變,我們有理由期待,火電作為“舊有勢力”,其地位與各種政策照顧將不可避免的受到限制,不具有任何時間空間靈活性的定位優勢也將有所消除。
政策措施能夠更加可行的制度變革——建立電力消費者組織
以上的這些措施,是在起作用的電力市場缺失的情況下,對市場運行情況的“近似模擬”。這可以打破“風火爭發電小時數”的困局。與此同時,通過大幅下調電價與根據機組年齡給予容量電價,將這部分“剩余”(原來存在于已有火電廠,是通過行政手段保證的)體現在終端電價的下降中。降低由于電力價格高帶來的全社會的福利損失。
這將是影響煤電廠未來收益的巨大政策改變,會存在很大的阻力,但是對全社會來說無疑是一個“做大蛋糕”方面的變化,將極大地降低全社會的用電成本。要增強其實施的政治可行性,選擇這項政策改變的“贏家”——消費者參與政策設計與討論是必要的。
過去的煤電價格是否聯動、聯動程度如何,全然取決于電力部門與政府之間的討價還價,風電與火電市場份額的爭奪也是如此。作為重要利益攸關方的電力用戶,特別是大的電力用戶,比如鋼鐵、有色、化工等高耗能企業與商業用戶是完全缺位的。這是造成過去電價下調不及時、不足夠的重要原因。
強調構建有效競爭的電力市場的體制機制改革已經啟動,但是仍需要時日才可以發揮作用。在這一過渡時期,成立代表電力消費者的組織對增強政府對電力系統運行的及時、有效監管將不無裨益。建議政府牽頭成立主要工業與商業大用戶構成的“中國電力用戶聯合會”,更好地研究、服務、監督中國電力價格的變動情況。與此同時,該聯合會有望發揮“系統整合商”的角色,在先進用電方式探索、售電主體構成、需求側響應等方面發揮潛在的建設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