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東北分部、蒙東電力公司,蒙東地區有關發電企業、電力用戶:
為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精神,進一步開放電力市場,規范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風電企業交易行為,有效消納可再生能源,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制定了《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
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
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4月10日
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節能減排政策,進一步開放電力市場,增加市場主體自主選擇權,完善電價形成機制,規范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風電企業交易行為,發揮風電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44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2784號)、《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發改能源〔2016〕625號)、《關于開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試點的通知》(發改辦運行〔2015〕2554號)、《關于做好“三北”地區可再生能源消納工作的通知》(國能監管〔2016〕39號)、《內蒙古自治區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方案》(內經信電力字〔2014〕63號)、《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則》(東北監能市場〔2016〕66號)及相關配套文件,結合內蒙古東部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則所指風電交易,主要指符合準入條件的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市場運營機構等,通過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以及發電企業間形成的發電權交易。
第三條 本規則電力、電量、電價和電費的量綱分別為萬千瓦、萬千瓦時、元/兆瓦時和元。電價含稅,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電價為未含基本電價(容量電價)的電量電價。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四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成員包括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市場主體包括符合準入條件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為電力交易機構。
第五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及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電力調度機構進行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供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等合同;
(七)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以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八)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和管理各類交易;
(二)起草相應電力交易規則;
(三)編制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是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東北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內蒙古發改委),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的權利及義務:
(一)按規定進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二)按規定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協議;
(三)保證交易電量用于申報范圍內的生產自用;
(四)遵守政府部門有關需求側管理規定。
第八條 風電企業的權利及義務:
(一)按規定進入或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二)按規定參與市場交易,履行交易合同及協議;
(三)執行并網調度協議,服從統一調度,維護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第三章 市場準入注冊和退出
第九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交易。
第十條 風電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進入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
第十一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內蒙古東部產業布局、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單位能耗、環保排放、用電安全達到國家相關標準及要求;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進行工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三)進入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
(四)售電公司滿足內蒙古自治區售電公司準入及注冊要求。
第十二條 市場運營機構按照內蒙古東部地區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交易準入名單組織獲得準入資格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進行市場登記注冊。
第十三條 進入直接交易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風電企業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退出。
第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風電企業退出直接交易市場:
(一)企業經營范圍發生變化,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
(二)發生不可抗力,嚴重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企業倒閉、破產;
(四)其它特殊原因。
第四章 市場交易
第一節 通則
第十五條 風電交易品種包括電能量直接交易(下稱直接交易)、發電權交易。交易方式分為協商交易、集中競價交易、掛牌交易。
第十六條 風電交易價格為發電側市場價格。用戶側購電價格由風電交易價格、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尚未批復輸配電價時,可采用電網購銷差價不變方式;電網輸電損耗另行計算)。風電交易價格不受第三方干預。如遇國家調整電價,則按照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為有效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保護市場主體利益,集中競價交易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實施限價管理。限價幅度及要求由內蒙古發改委、內蒙古經信委和東北能源監管局設定。根據市場運行情況,由市場運營機構根據授權公布。
第二節 交易組織
第十八條 風電直接交易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統一實施。試點初期,年度風電直接交易電量由內蒙古經信委、東北能源監管局綜合考慮風電資源特性和歷史同期風電消納情況,確定交易規模。根據試點情況逐步擴大交易規模,并在交易前公布。
第十九條 市場運營機構根據各市場主體申報的交易需求,原則上于交易周期前一月20日前組織交易并發布交易結果。交易相關的具體時間以市場運營機構在交易平臺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三節 風電基礎利用小時
第二十條 由內蒙古經信委組織有直接交易意愿的風電企業(含特許權、清潔供暖項目等)根據內蒙古東部地區具體情況確定當年基礎利用小時數,并在交易平臺予以發布。
第二十一條 風電企業超出所在地區基礎利用小時數以上部分,扣除其它交易電量后作為直接交易電量,并簽訂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優先發電合同。
第四節 協商交易
第二十二條 協商交易模式是指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協商一致后向市場運營機構申報交易意向,經電網安全校核后予以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
第二十三條 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通過協商確定交易電量(電力)、電價和周期時段,形成協商交易申請。
第二十四條 市場運營機構接到協商交易申請后,完成包括電量空間、發電能力、運行方式、輸電阻塞等的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在交易平臺向申請協商交易的企業發布成交信息。
第五節 集中競價交易
第二十五條 集中競價模式是指按照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需求定量,風電企業單邊競價,經電網安全校核后確認的直接交易模式。報價階段,發電企業之間申報數據各自保密。確認成交后,交易電量按月分解,按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