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海域綜合管理司關于進一步明確局屬單位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管字[2017]1號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東海分局、南海分局,局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要求和《國家海洋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海域使用論證管理工作的意見》(國海規范〔2016〕10號,以下簡稱《意見》),現就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國家海洋局不再受理所屬事業單位、主管的社會組織及其舉辦的企業在《意見》印發后(以海域使用論證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編制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二、在《意見》印發前已簽訂海域使用論證合同且尚未完成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的項目,須在2017年8月25日前報我司備案(備案表見附件)。備案后可按照合同繼續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工作。沒有備案的,國家海洋局將不再受理其相關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三、國家海洋局將加大對海域使用論證中介服務工作的監管力度,對違反《意見》規定和本通知要求繼續開展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編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附件: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承擔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論證項目備案表
國家海洋局海域綜合管理司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