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條件和要求
投標規范中還將指出,中標人須繳納正常的公司稅收,即不實施任何特殊稅收規則。就保險要求來看,必須記錄涵蓋特許經營權持有人及其供應商的責任保險。
在最終授予特許經營權之前,需要落實風電場退役成本,或由母公司提供擔保。
中標人可自行選擇如何為海上風電場進行融資。由于中標人為風電場建設及運行提供資金的財務能力已經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得到確定,主管機構不會提出進一步的融資要求。
這意味著主管機構并不了解投標人的詳細商業案例假設,如資本支出、運營支出、風險溢價、內部收益率等。當特許經營權持有人或相關運營商簽訂基礎、電纜和風電機組等的合同時,這些合同條款將作為商業機密,不向主管機構公開。
二、特許經營權持有人的典型公司結構
一般而言,中標人將注冊一個特殊目的公司(SPV),即項目公司,其單一使命是建設、擁有和運營正在考慮中的海上風電場。
此類結構將放寬特許經營權持有人可能希望獲取的有限無追索權融資(項目融資)。如果中標人為兩家(或以上)公司構成的合資企業,參照油氣行業,這些企業往往簽署合資企業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可指定一家運營商來代表合資企業執行建設或其他任務。
三、近海風電場開發的新招標模式
由于位于更淺海域,且連接海岸的電纜線路更短,近海風電場的建設成本將更低。正在考慮的近海風電場址應至少與海岸相距4km。
丹麥議會廣泛多數通過了一項政治決議, 將對6 個近海風電場址(最大場址20 萬千瓦)總容量為35 萬千瓦的項目開展競標。這些近海風電場址將展開相互競爭,因此,預計本輪招標活動僅開發不到3 個場址。
從海岸可看到近海風電場,因此,項目獲得當地支持十分重要。選擇這6個區域的部分原因在于,項目業已獲得了當地政府的大量支持。為了繼續取得當地支持,要求特許經營權持有人為當地居民和企業提供至少20% 的項目股權。為了進一步鼓勵中標人取得當地公眾支持,如果在并網之日社區股權達到30%(及以上)的比例,該項目就可以獲得更高上網電價。
海上風電場的送出工程由開發企業負責投資建設,并網費用將作為公共服務義務(PSO) 費用,由電力用戶承擔。這主要是因為,在招標之前,風電場的規模或具體修建區域都是未知的。在這種情況下,最好將并網作為項目的一部分,由特許經營權持有人來負責并網和變電站規劃,并承擔相關成本。
輸電運營商負責開展環境影響評估。在6 個裝機共35 萬千瓦的近海風電場的招標中,丹麥輸電運營商Energinet.dk 將開展前期勘查,包括地質物理和巖土工程調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海洋氣象調查。
Energinet.dk進行前期勘查后,將在整個招標流程走完之前適時發布相關結果。這樣,參加建設、擁有和運行近海風電場投標的企業能夠了解建設條件和風險。
中標企業必須承擔前期勘查成本,以及地質調查、海洋氣象調查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成本。相關成本規模將在投標書提交之前發布。
開放式項目
在開放式項目中,開發企業對在哪個區域建設海上風電場有一定的主動權。首先,企業須主動提交申請,獲取在某一特定區域(空間規劃過程中指定的風電區域以外的海域)開展前期勘查的許可證。申請中必須至少包含項目描述、前期勘查預期范圍、風電機組大小和數量及項目所在地理區域選址局限等信息。
在著手處理相關申請前,丹麥能源署將對其他政府機構發起聽證會,以澄清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妨礙項目實施的重大公共利益。在此基礎上,丹麥能源署決定申請區域是否可進行開發,如果許可開發,將為申請人發放開展前期勘查的許可,包括環境影響評估許可。前期勘查至少應包括環境影響評估、海底地質物理和巖土工程調查。環境影響評估則必須評估海上風電場對環境的影響。
在與其他主管機構及利益相關方進行初步磋商后,丹麥能源署將決定海上風電場環境影響評估應涵蓋哪些內容。由于環境影響評估須核查整體項目,也包括必要的陸上基礎設施,因此,由丹麥自然署和各屬地政府作為陸上基礎設施相關的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構。環境影響評估必須證明、描述和評估項目實施對以下方面造成的環境后果:人群、動植物、海床、水、空氣、氣候和景觀、有形資產和丹麥文化遺產。此外,還必須描述替代選址方案及如何預防或減少環境滋擾的方案。
開發企業建設海上風電場的申請中必須包含以下相關的完整描述:項目預期范圍、規模、地理位置、風電機組坐標、并網方案和電纜路徑等,以及前期勘查結果。
丹麥能源署收到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及最終的海上風電場建設申請后,將發起至少為期8 周的公眾咨詢活動,以征詢公眾意見。收集到的相關意見建議,將納入項目開發申請的處理流程及環境影響評估中。如果未收到任何要求取消項目的有力反對意見,那么將發放海上風電場建設許可證。因此,丹麥能源署一般要求開發企業在啟動建設工作前提供詳細的項目描述。
最后,開發企業必須申請海上風電場開發風電的許可,如果風電場容量超過2.5 萬千瓦,還須申請發電授權許可。這必須在安裝工作開始以后,首臺風電機組投入運行之前的2 個月內進行。在獲得相關許可證之前,海上風電場不得向電網供應電力。這樣一來,便可確保許可文件中的所有義務得到履行。
對于開放式項目,開發企業將獲得與新安裝陸上風電機組相同的上網電價。對于開放式及近海風電項目,開發企業還須支付送出并網工程的費用。
一、試驗風電機組和示范項目
丹麥的海上風電發展計劃還規劃了5 萬千瓦的試驗風電機組。試驗項目不與指定區域掛鉤,可位于任何條件允許的區域。此外,試驗項目也不與特定風電機組掛鉤,可用于測試新基礎類型、安裝方法及電纜等。試驗項目可包含8 臺風電機組。這些項目必須具有明確的技術發展目標,以降低未來海上風電機組的成本。
在此框架下,一個2.8 萬千瓦試驗項目已獲得特許經營權。此項目正處于建設中,將對一臺7MW 的風電機組和新型基礎進行試驗。該風電場在50000 滿負荷運行小時數之內的電價為0.7丹麥克朗/ 千瓦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