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能源局日前發布了《山東省能源發展“十四五”規劃(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指出:“海上風電的軍事、用海等制約因素較多,短時間內實現平價規模化發展難度大。”
據了解,與陸上風電不同,海上風電涉及海洋漁業、軍事用海等多方問題。由于各個部門均有各自的利益考量,因此協調難度較大。這些復雜因素正在障礙海上風電發展。
用海制約不可忽略
廣東、福建和江蘇是我國在建海上風電項目最為集中的省份。在這些省份,已經出現用海問題導致項目遇阻的案例。
例如,2020年8月20日,廣東省揭陽市發展和改革局曾發布《關于國家電投揭陽神泉一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核準申請延期的復函(揭市發改能源函[2020]761號)》,將國家電投集團廣東電力有限公司擬開發的揭陽神泉一400MW海上風電場項目延期兩年,原因是受軍事意見影響,項目無法按期完成用海確權、環評審批等開工前手續;同年9月2日,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平潭大練海上風電場項目建設規模變更的批復》,將中廣核(福建)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平潭大練海上風電場項目核準容量由300MW變更為240MW,而變更原因也在于用海審批問題。
“目前我國在海域的使用方面其實是有排序的。有軍事、漁業、野生動物保護等用途,當然也包括海上風電以及一些海底資源的開發。”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彭澎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雖然沒有明確對外發布,但從排序上講,海上風電在各個海洋資源的開發用途中還是排名靠后的。”
多頭管理導致審批困難
除了排序靠后外,海上風電項目還面臨項目審批部門多的難題。因為與陸地風電通常建設在人煙稀少的丘陵地帶不同,海上風電常建于潮間帶和近海,項目建設需要得到海洋、海事、環保等眾多部門的審批。
“海域管理權限分布在幾個部門,比較分散。海上風電作為一個工程項目,其開發需要獲得的各方批文和批復也較多。同時,海上風電作為新興事物,不同部門對海上風電的管理規定也還未完全出臺。另外,各部門的規劃目前還存在銜接不暢問題。這都導致了海上風電項目推進較難。”中國能源研究會可再生能源專委會常務秘書長李丹指出。
上述難題該如何破解?李丹建議,海上風電的資源開發或許可以由政府統一進行規劃,而不是讓企業自行辦理各種手續。“例如,英國海上風電是在國家統一規劃后,再將項目向企業進行招標。在此情況下,企業只需要競爭技術水平、運營能力、融資能力,而不用考慮地方政府的公關能力等問題。這可以降低海上風電開發成本。”
同時,李丹建議,相關管理部門或許應總結和研究目前海上風電開發成果較好的區域經驗,盡快出臺指導性規定。
深遠海風電開發政策仍是空白
另外,彭澎指出:“原來主要開發的是潮間帶或近海的海上風電,跟漁業等領域相對矛盾較大。深海型風電跟漁業、旅游業、環保等領域的沖突較小,對海洋生態環境影響也較小,是未來發展方向。”
但由于目前深遠海海上風電開發機制尚不成熟,現行的政策、管理辦法未對深遠海海上風電的特殊性設置專門的管理要求,也未對用海活動管理出臺專門的管理政策,因此深遠海海上風電開發存在政策真空區。對此,全國政協委員劉紅光曾在今年兩會期間建議,國家能源局盡快開展我國深遠海海上風電規劃,建立健全深遠海海上風電管理體系,出臺適用于深遠海區域海上風電的建設管理辦法。
彭澎表示:“目前深遠海風電的開發難度和成本較高,未來發展如何,就看整個海上風電產業鏈的培育能否跟上。另外,建議沿海省份與電網進行協調,看看并網部分的費用能否由沿海電網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