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來了,三句話概括就是:
處罰金額更高!!!處罰手段更嚴!!!處罰對象更全!!!
一、背景
《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依據。新《海上交通安全法》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條,新增8項法律制度,充實完善6項法律制度。新法加大了對海上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提高了違法成本,強化了責任追究。本期就為你解讀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新舊變化。
二、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新舊變化
01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30萬元(是原來的10倍),新增對船長、責任船員的處罰。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情節嚴重的,暫扣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新增對偽造、變造的證書、文書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沒收的規定。
3、案由合并。原先未持有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船舶安全管理證書、海事勞工證書、船舶檢驗證書等獨立設置,現合并為“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一項。
02 超核定載重線載運貨物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20倍),對船長的罰款上限提高至2萬(是原來的2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一般情節下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適任證書。
03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或者所持船員適任證書不符合要求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情節嚴重的,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30萬元。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情節嚴重對船員適任證書暫扣直至吊銷的規定。
3、處罰對象調整。原先的處罰對象為聘用單位,需要判定船員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新《海安法》生效后,處罰對象調整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04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變化解讀:
新增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罰款的規定。
05 未配備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的航海圖書資料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20倍),對船長的罰款上限提高至2萬(是原來的2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一般情節下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適任證書。
06 船舶、海上設施的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10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情節嚴重的,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時限增加(12個月至24個月),新增了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的規定。
07 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自動識別、船舶航行數據記錄、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船舶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20倍),對船長的罰款上限提高至2萬(是原來的2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一般情節下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適任證書。
08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遵守前述區域的特殊航行規則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20倍),對船長的罰款上限提高至2萬(是原來的2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一般情節下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適任證書。
09 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和岸基無線電臺(站)的工作人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
變化解讀:
處罰金額大幅上升。責任船員罰款上限提高至3萬元(是原來的3倍),情節嚴重的,罰款上限提高到10萬元(是原來的10倍)。
10 未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航區航行、停泊、作業
變化解讀:
1、處罰金額大幅上升。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罰款上限提高至20萬元(是原來的20倍),對船長的罰款上限提高至2萬(是原來的2倍)。
2、懲戒手段更加嚴厲。新增一般情節下暫扣船員適任證書3個月至12個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直接吊銷適任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