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電網企業及其調度機構未制定保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全額上網的具體操作規則,在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時,存在通過考核變相減少發電企業上網電量、壓低上網電價、強行分攤線損、不按期或不足額支付電費等問題,特別是一些地方電網企業與小水電矛盾較為突出。例如:陜西電網企業對小水電發電計劃仍然進行考核,造成小水電一定電量損失,變相降低上網電價,且存在延遲、不足額支付電費以及要求小水電承擔2%~10%線損等現象;安徽省、浙江省、重慶市、福建省小水電企業反映關口計量表計安裝點、產權分界點不規范或線損分攤依據不明,存在線損分攤爭議;湖北省電力公司在與清江高壩州電廠結算時,將所謂超過測價電量的上網電量按230元/千千瓦時結算(國家核價為414.5元/千千瓦時);河南省洛陽市宜陽、欒川、嵩縣等地供電企業與小水電企業結算時,未執行優惠增值稅率(6%),通過采取扣減電量或電費形式將稅負轉嫁給小水電企業;廣西地方縣級供電企業與大網之間未建立規范的交易機制,豐水期間小水電棄水情況時有發生。
(五)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需進一步規范
部分電網企業特別是地縣級電網企業對《購售電合同》和《并網調度協議》簽訂工作不夠重視,存在合同過期、丟失,形式和內容與范本相差較大,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等,甚至無合同調度交易等現象。例如:廣西大部分縣級供電企業未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廣西興安縣供電公司在協議中出現“電費在第三個月付清”等條款;海南電網公司所屬供電企業在與小水電簽訂的合同中,無功考核標準不符合當地政府部門有關規定;湖北省電力公司在與水電企業簽定的合同中仍然規定超過年度計劃的上網電量執行下調后的臨時電價;江蘇省仍在年度合同中約定購電量計劃;貴州電網公司部分縣級供電企業與小水電企業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中,存在變相扣減電量的條款;山西省電力公司在與風電企業簽訂的合同中要求其繳納系統調峰補償費。
(六)可再生能源相關電力企業信息披露和報送工作有待改進
部分省級電網企業存在披露信息不及時、不全面,未能每月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上網電量、電價、電費結算以及電價附加收支等情況。部分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也存在報送信息不主動、質量差等問題。有些省級電網企業未能按照要求將調度范圍內可再生能源發電配套電網設施建設規劃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部分電力調度機構未將保證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上網的具體操作細則報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七)可再生能源現行政策、法規、標準需進一步完善
《可再生能源法》頒布實施以來,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配套法規和相關標準,但在執行過程中反映出還存在一些不足。一是2006年1月1日前投產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仍執行以前電價規定,部分企業上網電價偏低,不利于企業持續發展。例如安徽蕪湖綠洲環保有限公司的上網電價為415元/千千瓦時,接近于脫硫標桿電價。二是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和配額交易方案滯后,半年或一年一次的配額交易周期過長,在電價附加存在資金缺口的省份,電網企業無法及時、足額支付本省補貼。三是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補貼標準偏低,電網投資回收期較長,影響電網企業投資建設積極性。四是直接接入配電網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其接入系統工程投資主體不夠明確,容易引起廠網矛盾。五是生物質能發電缺乏可遵循的行業標準,在合同簽訂、單位能耗、排放、造價等方面只能參照火電標準,不能反映生物質發電特殊性、更好地維護生物質能發電企業利益。六是某些省市垃圾發電廠垃圾處理費標準偏低,部分垃圾發電得不到足夠的成本補償。七是與可再生能源法規不相符的相關規定尚待清理。
(八)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額收購受到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
一是受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電源分布結構特性以及用電負荷特性影響,負荷低谷時段,在火電最小開機方式下,可能出現電網無法承受突然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的狀況,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出力受限。二是風力發電具有隨機性、間歇性,大多具有反調節特性,大規模風電機組接入電網,給電網調峰、調頻帶來困難,加大了電網運行方式安排難度,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造成一定影響。例如位于東北電網末端的蒙東等地,大量風電項目建設和集中接入,進一步增加了這些地區的電源外送壓力,同時降低了電網穩定水平。三是風電和小水電多分布在偏遠且網架相對薄弱地區,用電市場容量有限,調節手段和能力不足,在電量集中送出時,線路、變壓器等電網設施經常出現過載,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供電可靠性。四是目前投產的風電機組大多不能進行有功、無功調節,缺乏低電壓穿越等電網安全運行需要的基本功能,也沒有功率預測系統,加之一些運行管理水平較低的風電和小水電并入電網,給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帶來了一定威脅。
四、整改要求
電力企業要充分認識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重要性,不斷增強法律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可再生能源相關法規、政策,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可持續發展。
(一)電力企業要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電價和附加政策
電力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可再生能源電價和附加政策,做好電價附加征收、配額交易、電費和補貼結算等工作。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要按照電監會關于廠網電費結算的規定,簽訂《購售電合同》,不得自行變更上網電價,也不得通過變相改變上網電量、強行分攤線損等方式變相降低上網電價,要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和《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進行電費結算,不得擅自變更補貼標準,要按照國家批復的補貼標準及時進行補貼支付。電網企業要按照附加征收標準做好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繼續做好賬戶管理工作,按照批復的附加調配方案及時進行配額交易,完成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調配工作。
(二)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做好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