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監管意見
(一)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與能源總體規劃、電力規劃的統籌協調
1.發揮好能源規劃對可再生能源科學發展的引導作用。進一步完善能源規劃管理體系,統籌協調國家規劃與地方規劃、總體規劃與專項規劃以及各類能源專項規劃,強化規劃的引導作用。電網企業規劃、地方規劃應當服從國家規劃,堅持電源項目開發與電網建設協調發展,加大電網企業執行政府規劃的落實力度,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開發速度和規模,確保各級規劃的協調一致與執行到位。
2.可再生能源規劃應當以消納和送出為核心。在合理的消納范圍內應當綜合考慮負荷特性、能源結構、系統設計送出方式。優先開發資源豐富,靠近負荷中心,電網輸送能力強、落地點明確、網絡結構完善的地區。
3.建立和完善規劃工作考核制度。能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有關制度,實行規劃制定、管理、執行工作問責機制,切實增強規劃實施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二)推進甘肅外送通道建設
1.堅持電源與電網統一規劃、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快跨省、跨區域外送通道建設,通過跨區域、跨流域的調度方式,確保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上網,并統籌外送通道建設和風電開發成本,按市場規律確定消納市場,實現可再生能源在全國用電市場的優化配置。
2.加快電網配套送出工程建設進度。應當綜合考慮電源與電網工程建設合理工期不一致的實際情況,簡化電網配套送出工程的審核程序,實現電源與電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產。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
1.提高就地消納能力。①借助產業轉移促進可再生能源就地消納。國家應當在產業、財政、稅收等方面鼓勵西部地區承接中東部地區高載能產業的轉移,新上先進的高載能項目原則上應當安排在西部可再生能源資源富集的省區。②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就地就近直接交易。③建議設立甘肅河西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國家級示范區。通過靈活的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引導企業向甘肅河西可再生能源綜合應用國家級示范區轉移;建立可再生能源配套電價機制,提高市場各方消納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
2.提高區域和外送消納能力。①充分發揮甘肅電網在西北電網的樞紐地位作用,利用市場化機制充分調動各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完善區域電力市場輔助服務補償機制,探索風火互補發電權交易、風電供熱等方式,提高調峰能力,提高區域范圍內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②落實好外送通道規劃和建設,擴大消納半徑,將可再生能源送至負荷中心,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和管理規定
1.落實可再生能源電價補貼政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大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征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按時兌現可再生能源補貼資金,緩解發電企業的經營壓力;完善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的撥付管理辦法,簡化審批流程;對歷史欠賬,應當明確補償時間,在今后逐步予以兌現。
2.加快研究制定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消納機制。應當通過法律形式規定各省(市、自治區)消納可再生能源電量的比例,并將執行情況納入對地方政府的考核體系,由地方政府督促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確保實現2020 年我國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達到15%左右的目標。
3.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并網工作的管理。應根據《可再生能源法》和《電力監管條例》規定,制定并適時出臺統一規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系統與并網驗收管理辦法,明確電網企業辦理接入電網和并網驗收工作的流程、時限要求,規范可再生能源接入并網工作,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
4.研究完善棄風、棄光電量計算辦法,提高統計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此文章帶有附件:
可再生能源發電并網駐點甘肅監管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