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生產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采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現有生產線應予以淘汰。
(二)禁止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禁止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禁止新建、改擴建干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干態且處于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禁止新建、改擴建鎘含量高于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六)現有鎘含量高于0.002%或砷含量高于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線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停止生產。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范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并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布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準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并采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于關閉狀態。禁止采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擴建項目如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應實現集中供鉛(指采用一臺熔鉛爐為兩臺以上鑄板機供鉛),現有項目采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的,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集中供鉛。
(三)鉛粉制造工序應采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并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采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干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采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采用手工操作工藝。現有手工操作工藝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應采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采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硫酸霧收集裝置并與相應處理設施連接;采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并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采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2012年12月31日后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采用外化成工藝。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應配備煙塵收集裝置,根據煙、塵特點采用符合設計規范的吸氣方式,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并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包板、稱板工序必須采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等。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