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能安全〔2014〕62號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我局組織修訂了《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4年2月8日
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并網安評)行為,保障發電機組安全可靠并網運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網運行規則(試行)》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發電機組,是指包括火力發電機組、水力發電機組、核電機組(非核島部分)、太陽能發電站和風力發電場等在內的所有發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地(市)級及以上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的并網安評工作。
地(市)級以下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管理的發電機組(不包括分布式發電設施)的并網安評工作參照執行。
第四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發電機組在進入商業運營前應通過并網安評。
已運行發電機組涉及并網安全的主要設備或系統經過改造的,應按本辦法進行并網安評。
第五條 并網安評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績效;
(二)電氣主接線系統及廠、站用電系統;
(三)發電機組勵磁、調速系統;
(四)發電機組自動發電控制、自動電壓控制、一次調頻功能;
(五)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電力通信、直流系統;
(六)二次系統安全防護;
(七)對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有直接影響的電廠其它設備及系統。
并網安評具體評價內容按照國家標準《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以及其它相關并網安評標準執行。
第六條 并網安評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編制轄區內并網安評工作計劃;
(二)發電企業開展并網安評自查、自改工作;
(三)發電企業自主選擇中介機構開展現場查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