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各有關電力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發揮電力業務許可證在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現就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有關事項
(一)豁免以下發電業務的電力業務許可:
1.經能源主管部門以備案(核準)等方式明確的分布式發電項目;
2.單站裝機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電站;
3.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項目;
4.項目裝機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項目;
5. 地(市)級及以下調度機構調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燒自備電站。
相關企業、單位或個人(以下稱項目運營主體)經營上述發電業務不要求取得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項目運營主體在與電網企業辦理并網運營手續時,不再要求提供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或其他證明。
豁免許可的發電項目并網后,電網企業應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報送豁免發電項目有關情況。
派出機構要做好豁免項目信息報送與其他信息報送工作的統籌,避免企業重復報送,并按要求向國家能源局電力業務資質管理中心報送豁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發電項目信息。
派出機構開展豁免實施工作時,要做好與許可工作的銜接,并對發電項目豁免實施情況進行監管,發現未按規定執行的應予以糾正,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二)簡化部分發電業務的許可申請要求
除按本通知可以豁免許可的情況外,經營以下發電業務的企業,簡化發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申請要求。
1. 總裝機 6MW(不含)以下小水電;
2. 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海洋能、地熱能等新能源發電;
3. 余熱余壓資源綜合利用發電。
具體簡化內容如下:
1. 財務資料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財務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最近2年的財務情況說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業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財務狀況審計報告,企業可提供成立以來的財務情況說明。
2. 企業安全負責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允許一人兼任其中兩項或多項職務。
二、完善輸、供電類電力業務許可證頒發工作